一、俄环保状况概述
1.生态权利是俄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保护环境也是公民的宪法义务。
自1977年起苏联就将环保与生态安全的概念写进了宪法。 此后直到今天,公民的生态安全权利作为俄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是俄宪法关注的内容。根据俄宪法有关规定,每个俄罗斯公民都有权生活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同时,每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自然环境,爱惜作为俄境内各民族存续与发展基础的自然资源。
2.俄环保根本大法《俄联邦环境保护法》
2002年俄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法》。自此,该法成为俄制定环境政策,保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生态多样性和资源多样性,以及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大法。俄环保法涉及的对象包括土地,矿产,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大气,动植物及其他生物,臭氧层和近地宇宙空间等自然环境与资源,也包括人文环境与自然-人文物质存在。
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环境权利,规定每个公民都对自然灾难和技术事故灾难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公民为实现自己宪法规定的生态权利,不仅可以得到有关的生态和环保信息,还可以起草、讨论、通过和执行某些对环境具有影响的项目的决策,并对有关项目进行环保监督。
俄涉及环保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根据《环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环境国家标准,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
俄土地法典,矿产资源法,水法典,林业法典,大气保护法,动物保护法等国家级法律与各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和公民的相应环保权利和义务。《环保法》的制定为国家推行稳定统一的环保政策奠定了基础,也为各行各业制定涉及环保的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
3.近年来俄政府越来越重视环保和生态安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变化基本稳定,可控。
2005年12月,俄修改了《行政法典》,加重了对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力度和罚款金额,对逾期仍不缴纳罚款的行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势头。环境污染与生态安全评估成了内外资大中型工业项目审批程序和企业经营过程中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极具威慑力和杀伤力,尤其被当作“整治”外资企业的法宝,被时时祭起。因此,环境与生态风险和成本成为某些行业外资对俄投资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和实践积累,俄无论在资金上还是在环保理念和技术手段上都今非昔比,预料今后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会不断加大,管理和技术上的现代化步伐也会加快。俄各地政府和民众的环境意识也较强,环保工作在俄具有较好的社会基础。
4.俄环保工作仍以政府为主。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相对滞后,但将迅速发展。
俄联邦生态、技术与核能监察局和联邦自然资源利用监察局是进行环境监察和环保监督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进行监察和监督。
由于历史和经济原因,俄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较晚,资金来源有限,力量还比较薄弱,组织程度和技术条件都较差。民间组织和公民的环保活动也常常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他们的意见在重大项目讨论中也常被忽视。
成立不久的俄罗斯“绿党”是一个以通过坚持人与和环境和谐发展理念来参与国家经济和政治重建的环保政党组织。该党近期目标是在各行各业,和政府、议会里发展自己的骨干和支持者。该党发起了所谓的“绿色团结”运动,以联合各类民间环保组织协同环保行动。这些组织有森林保护组织“红松”俄罗斯环保运动,“妇女生态联盟”,儿童“绿色行星”组织,“俄罗斯独立生态鉴定”组织,“动物志”动物保护协会,“绿色纠察队”,以及各地一些区域性环保组织。
俄《环保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民间环保组织在俄国家环保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并规定政府要积极支持民间组织的合法环保行动。因此,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尖锐化和俄国内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俄民间环保组织必将迎来一个大发展时期。
二、俄《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1.俄环保基本原则
各级各类组织与个人的活动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良好环境;保障每个人享有的良好的生活条件;个人、社会与国家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利益科学有机的结合,保证良好环境的存续和发展;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必要条件;各级各地政府部门都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负有责任;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和环境污染破坏的补偿原则;环保监督的独立性原则;对计划中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将产生的生态危害进行预估;在决定开始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时必须对其做环境影响评估;必须根据环保技术标准检查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在项目计划和实施阶段评估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具有何种自然的与社会经济方面的特殊性;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整体环境的原则;根据环保要求设定有关活动影响自然环境的限度;根据环保标准要求尽量利用最佳技术工艺,确保有关活动的有害影响降至最低;有必要使国家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和非商业性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参与到环保活动中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在针对有关经营和其他活动制定环保要求时充分顾及群体和个人的不同立场;禁止环境后果不明的经营和其他活动项目,禁止可能造成自然生态系统恶化、改变和(或)消灭动植物和其他生物基因的项目,禁止浪费自然资源和其他恶化环境的项目;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真实的环境状况信息,就涉及其环境权利的问题依法参与公民决议;违反环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应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培育和构建生态文明;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组织有权力参与解决环保议题;俄联邦要在环保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2.特殊保护项目
进入世界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名单的项目,以及国家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园区,旅游度假区,食物来源地,少数民族原生地,具有特殊环境、科学、历史、人文、审美、教育、医疗等价值的项目,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以及稀有或濒危土壤、森林和动植物、生物及其生长或栖息地,受到特殊保护。受到特殊保护的地区和项目所在地采用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除非有联邦法律批准,不准占用自然保护区土地。稀有及濒危生物被列入俄联邦濒危生物红皮书,受到特殊保护。稀有及濒危土壤也受国家法律专门保护。
3.俄环保部门职责
俄联邦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制定环保要求和国家标准的环保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污染物和废弃物排放偿付标准及程序,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和损害环境的当事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宣传和构建生态文明观念。对经营和其他活动对自然和人文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经济损失评估。规定某些环保活动的许可程序和组织实施。
俄联邦主体环保机关可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环保法规,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国家生态监测,对本地区属联邦国家监督外的所有经济和其他项目活动进行国家生态监督。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其要求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提请法院限制、暂停和(或)禁止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活动,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建立本地区的特别保护区并实施管理监督,对本地区各种有关活动项目进行生态评估,并对本地区生态情况登记造册。
4.公民和民间环保组织的权利
公民依法有权成立环保基金、协会和其他非商业性组织,向政府环保部门查询所在地环保状况和政府采取的环保措施情况。依法有权参加环保方面的会议、集会、游行、示威和防护警戒。就环保问题联名请愿和进行公民投票。有权建议进行社会环保调查并参与调查。有权向政府环保部门提出告诉、声明和建议并得到及时有据的答复。
环保民间组织和其他非商业性组织有权依法制定、宣传和实施环保规划,保护公民相关权利,组织公民自愿投入环保活动。以自有资金或筹募到的资金开展环保宣传和环保行动,维护生态安全。协助政府部门解决环保问题。依法组织和参加环保方面的会议、集会、游行、示威和防护警戒,就环保问题组织联名请愿和建议举行公民投票,讨论有关的环保方案。有权从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领导方面得到及时、完整、可靠的环境状况资料、环保措施内容,以及威胁环境安全、损害公民健康和利益的经营主体的活动情况。参与某些可能损害环境和公民健康的经营项目的环保审查工作。有权向政府环保部门提出告诉、声明和建议并得到及时有据的答复。就项目的设计和布局依法有权组织听证会,组织和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民间评估鉴定。推荐自己的代表参加政府组织的项目生态影响鉴定。建议政府或法院取消对某些项目的审批决定或者暂停或下马某些项目。
政府环保机关应为民间组织环保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在审批项目时应考虑居民和公民投票结果。国家公务人员阻挠公民或民间环保团体的环保行动或履行环境法律权力,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环保的经济调节手段
在生态评估基础上制定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制定生态发展国家规划和地区环保规划;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规定排污费缴纳标准;规定污染物最低排放标准,生产生活垃圾废料处理限制标准;对自然与自然-人文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对影响环境的经营或其他项目进行经济评估;对采用最佳工艺、非传统能源,利用再生资源和废物利用,以及各种利于环保技术工艺手段上马的项目依法给予税收和其他优惠;支持企业的创新和环保性质的活动;规定污染损害补偿和补救办法等。
6.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包括污染物和其他物质排放到大气;污染物,其他物质和微生物排放到地表水体、地下水和水域;地下和土壤污染;弃置生产生活垃圾;环境噪声、热、电磁、离子及其他物理污染。
7.生态保险
生态保险是经营主体或个人用以防范生态风险,保护自己财产利益的保险险种,属国家强制险。
8.工业项目的环保要求
某些需要环保部门开具许可证的经营活动,其清单由俄联邦法律规定。生态认证是保证企业活动时生态安全而进行的一项强制或自愿的措施。某些环境影响大的拟建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和生态状况鉴定。对项目建筑设施及其他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改造、投产、停用都有相应的环保要求,如要恢复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和再生自然资源等。违法者项目将被法院依法叫停,情形严重的项目将被法院或仲裁法院禁止。建筑设施施工建设必须考虑使用时产生的短期及长期的生态、经济、人口及其他后果,应优先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并使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再生。项目设计施工时必须遵守环境承受人类活动负荷标准,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选择最环保的技术工艺和生产生活垃圾处理方式。项目建设和改造时应按照被批准方案施工,符合环保规范要求。禁止在项目获得审批和建设用地划分之前施工,禁止以牺牲环保改变项目方案。应严格按照预定的环保方案使用项目建筑设施。如项目环保方案要求的技术装备尚未安装,尚未投入垃圾和污染排放无害化和安全处理工艺,或者未按照项目环保要求安装污染监测设备或未完成有关的环境和土地恢复工作,则禁止项目设施投入使用。
工业区和经营活动项目周围应建立防护带,包括卫生防护带,居民区绿化带,绿化区域禁止进行经营活动。
有环境影响的项目企业领导应接受环保知识培训教育。
9.农业项目环保要求
应着重考虑土地、土壤、水体、动植物及其他生物免受经营活动的损害。经营者应在生产、储存和加工及其他活动时遵守有关的环保要求。农业项目应具有必要的卫生防护区,以及土壤、水体和空气清洁设备。从土壤改良到项目各个阶段,都应节约用水,保护土壤、用地、森林和其他动植物,土壤改良不得恶化生态环境,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功能。
10.城建环保要求
城镇居民点的建设改造应优先考虑适宜方便的人居环境,不破坏动植物和其他生物的生存条件和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并应符合卫生防疫标准和城建规划要求,应建立防护带,绿化带和绿化区,森林公园等限制开发的保护性区域。
11.能源项目环保要求
石油天然气企业在从项目设计到产品加工和运输、销售全过程都应考虑采取清洁措施,对生产废料、伴生气和矿化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恢复污染的土地,降低环境污染危害,对建设和生产中造成的污染予以补偿。能源项目必须在国家组织的专家组通过企业的环保方案之后方可上马。
12.垃圾及污染物处理
环境质量标准包括环境化学、物理及生物微生物指标等项指标。允许污染标准是针对排放物、废弃物及微生物,工业废料的产生、使用及废料存放,允许化学、物理及生物微生物等标准,以及允许对环境的损害,环境负荷等作出的规定。有害化学物质及危险生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必须经法定程序,按照技术标准获得批准后进行。农业和林业使用化学物质环保要求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预防不良环境后果,消除有害环境影响,保护自然风貌。禁用高残留有毒化学制剂。必须进行收集、利用、无害化处里、运输、存放和填埋的生产生活垃圾,其条件和方法应是对环境不产生危害的。
13.环境监测与环保监督
国家环境监测部门负责进行全境不间断的环境(生态)监测。
环保监督分国家、企业生产、市政和民间环保监督。需进行国家环保监督的企业项目名单由俄联邦政府依据本法及俄联邦其他法律拟定,之外的企业项目名单由俄相关联邦主体拟定。国家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对属于国家环保范围的企业项目进行检查,依法提出建议和要求并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民间环境监督由民间环保组织依据本组织的章程进行,也可由公民个人或群体依法进行。政府环保部门必须认真研究民间环保组织提交的监督报告。
14.环保违法责任
环保违法责任分为财产责任、纪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就环保问题产生的争执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经营者或个人造成环境污染,掠夺性破坏性开采资源,浪费资源,损害、毁灭自然资源,不合理使用自然资源,使自然生态系统、综合环境和自然风貌受到影响和毁坏,将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项目环保方案通过了国家生态鉴定,但事实上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了有害影响,项目发包人或经营者以应予以赔偿。损害赔偿根据环境损害程度,环境恢复实际投入和企业经营盈亏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机关规定程序和方式,企业自愿或经法院判决后进行支付。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企业按照恢复方案以自有资金恢复环境。
环境损害追诉期限为20年。因污染环境而给公民造成健康和财产损害,责任人应依法足额赔偿。
限制、暂停或终止企业经营活动的决定由法院或仲裁法院作出。
15.本法与国际条约
俄联邦根据有关的环保国际条约及国际通行的原则和标准开展环保国际合作。如俄所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与本法有异,则以国际条约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