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法官的教育培训制度
摘要 法官培训是国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国家司法命脉、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向其他国家学习与借鉴,于我国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必不可少。本文对俄罗斯联邦法官的产生与法官培训以及法官培训机构的设置、发展与保障等制度,从立法规定到培训实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并与我国法官培训制度进行了比较简析,希冀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俄罗斯联邦 法官培训 制度保障 比较
引子
法学被称为西方三大古老学科之一,对于俄罗斯联邦来说,亦是如此,法学教育也是俄罗斯联邦大学最早设立的学课之一。如1755年由教育家м.в.罗蒙诺索夫倡议创办的俄罗斯国立莫斯科罗蒙诺索夫大学(简称莫斯科大学),作为俄罗斯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综合性高等学府和学术中心,作为世界上最大和最著名的高等学府之一,最初建校时法学就是与医学和哲学并列且仅有的三个系之一。由此可知俄罗斯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视程度,亦可知俄罗斯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视由来已久。法官的教育培训,作为国家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俄罗斯联邦,同样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
众所周知,俄罗斯联邦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的“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俄罗斯联邦目前有联邦主体89个,正如美国有50个州一样。俄罗斯联邦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虽然实行联邦制,然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体系适用于全联邦,但这并不排除俄罗斯联邦主体也有自己的立法。相应地,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审判权只能由根据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设立的法院体系行使,即俄罗斯联邦规定了统一的法院体系,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由联邦法院、宪法(章)法院、联邦主体法院组成。虽然俄罗斯联邦与各联邦主体的法院设置都应当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的规定,禁止设立特别法院和没有联邦宪法性法律依据的法院,但各联邦主体的法院体系设置得并不统一。如宪法法院,并非所有的联邦主体都设有宪法法院,这取决于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宪法法院只设在联邦一级,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宪法法院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也没有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受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调整,而联邦各主体宪法法院的职权与组织方式等则由各联邦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设有一般管辖权法院体系和仲裁法院体系两个法院体系。一般管辖权法院也称普通管辖权法院或普通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体系中,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按照行政区划与辖区设有联邦普通法院的情况比较复杂,作为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还各设有最高法院,其他的联邦主体自治州、自治区、辖区只设有法院。此外,联邦普通法院体系还包括军事法院和专业法院。在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体系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享有司法监督权。联邦主体法院包括联邦主体的宪法(章)法院和治安法院,后者即联邦主体的普通法院,享有联邦主体的普通管辖权。除普通法院体系外,俄罗斯联邦设有仲裁法院体系,其中包括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联邦地区仲裁法院(第二上诉仲裁法院和第一上诉仲裁法院)、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等。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对各级仲裁法院享有司法监督权。由于资料有限,本文的介绍主要限于俄罗斯国家司法大学对联邦普通法院体系和联邦仲裁法院体系法官的教育培训情况,无法涵盖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官的教育培训情况。
一、俄罗斯联邦法官的产生与法官的教育培训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法官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优越的职业保障。因此,俄罗斯联邦对选任法官也有着比较高严的要求。
1.申请任职条件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要成为俄罗斯联邦的法官,除了要求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即公民资格之外,还必须年满25周岁,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且具有不少于5年的法律从业资历。这四项要求的任何一项都不得被忽视,不具备其中任何一项基本条件,都不可能成为法官候选人。同时,俄罗斯联邦立法还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对法官提出其他要求。如无不良行为记录,通过专业考试并且取得法官专业委员会的推荐等等。俄罗斯联邦宪法要求年满25周岁,针对的只是到地区(市)法院任职的法官候选人;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龄要求相应提高,要年满30周岁;联邦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要求年满35周岁,并且法律从业资历不少于10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资格条件(包括年龄)就更高,要求不低于40周岁,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有良好的声誉,并且法律从业经历不少于15年,被业界公认具有较高专业水平。
2.选任程序
上述只是俄罗斯联邦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成为俄罗斯联邦法官,还要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才可能初任法官。首先是考试。由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即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明确规定了“法官不得撤换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候选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论储备,也因此要求法官候选人应当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一个重要的检验机制,便是通过专业考试进行遴选,从而确定参与竞争法官职位的候选人。
除了考试,对于法官的遴选,还有一些“软条件”即附加条件需要通过考核,条件不具备的,难以被录任法官。如对性格或者脾气的考察就是其中之一。性格急躁、缺乏耐心、不善倾听等,会被认为不适合法官职业。对于这些“软条件”的考察,并非俄罗斯独具。如匈牙利对法官候选人就有“生活中表现得体”、成熟、细心、耐心、公允等要求,波兰要求法官候选人应当“性情温和”等。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对任职法官还有道德方面的要求,有过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即使通过了专业考试,也不会被录任法官。
通过考试竞争法官职位的候选人,需向俄罗斯联邦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推荐申请,由后者决定是否提供推荐的结论性意见。不同意推荐结论的法院院长,应将结论退回该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3.法官的任命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的规定,任命俄罗斯联邦法院的法官,或者由相应的法院院长提名,或者征求相应法院院长的意见,特别是必须具有俄罗斯联邦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做出的肯定推荐结论。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第6条第1-4款规定:(1)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由俄罗斯联邦议会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必须分别征求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意见。(2)联邦地区仲裁法院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命。(3)联邦其他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依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仲裁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命,提名应考虑俄罗斯联邦相关主体立法(代表)机关的意见。(4)军事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命。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第11条规定,治安法官由其司法辖区的居民选举产生。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法官任期没有限制,但是,治安法官有任期规定,选举产生之后,任期5年。军事法官的法官首次任期3年,3年之后任期没有限制。但是,1993年10月,俄罗斯联邦法官协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法官荣誉守则》。根据该守则规定,因实施有损法官荣誉和尊严、削弱司法权威行为的法官责任可能会导致法官辞职,或者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其他措施。
上述内容可见,在俄罗斯联邦,不存在类似我国的狭义上的预备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但是,从广义上讲,竞争法官职位的申请候选人,应当具有5年法律专业的工作资历,也可说是法官的一种“业前培训”。5年的法律从业经历,是对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法官候选人之外俄罗斯联邦所有法院法官竞职候选人的最低要求,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要求不少于10年的法律从业经历。但是,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及有关立法的规定来看,这里的“法律从业资历”是否像大多数国家一样,优先考虑与司法实践有关的工作,如律师、检察官、法律顾问、司法秘书、当过法官等,并不明确具体。
二、俄罗斯联邦法官培训机构与法官的教育培训
(一)俄罗斯联邦法官培训机构的建立
俄罗斯联邦目前承担法官培训任务的机构是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国家司法大学,其前身是俄罗斯司法科学院。俄罗斯司法科学院是1998年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于1998年11月5日发布的“关于俄罗斯司法科学院”第528号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9年10月28日做出的“关于俄罗斯司法科学院”第1199号决议建立的,其创始人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根据俄罗斯联邦于2012年12月29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教育法》,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于2014年9月4日颁布第710号命令,将俄罗斯联邦司法科学院更名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
根据上述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成立俄罗斯司法科学院,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创建司法权力机构的教学、科研、组织方法基地,从而保障高素质的专业水平。俄罗斯司法科学院,即现俄罗斯国家司法大学,是俄罗斯联邦全额国家预算的高等教育机构,主要是对法官进行专业培训或者提高资格培训,其中也包括对有关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进行培训。
建立目的明确的专门机构对在职法官进行培训,说明俄罗斯联邦非常重视法官职业的工作效果,非常重视法官培训工作。俄罗斯联邦之所以非常重视法官培训工作和法官职业的工作效果,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当前与俄罗斯的司法改革有关的所有过程,如俄罗斯联邦立法的主要修改,对公民权利、自由及其合法权益司法保障的加强,执法活动的集约化,等等,都需要合格的法律支持;司法机关及其效力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专业水平以及法官办案的客观性。而对于俄罗斯法官专业培训与资格提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俄罗斯国家司法大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俄罗斯联邦法官培训机构的发展
俄罗斯联邦司法科学院成立之后,2002年12月,根据其章程组建了进修培训学院,拟参与对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仲裁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处理考试纠纷的法官和初任联邦法官等进行教育培训,培训包括专业培训和资格提高培训等,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这一过程中,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莫斯科市有关法院保持工作联系。其中学院主动配合法院的有关管理部门(如干部与公共服务部、私法部、公法与程序部、国际法与合作部、以及其他有关分支管理机构等)开展工作,并与莫斯科州法院和莫斯科市法院、莫斯科市治安法官活动保障部门和莫斯科州治安法官活动保障部门保持工作联系。
自该学院建立以后,每年都对联邦法院和司法系统的法官和公务人员进行培训,对工作满3年的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公务人员和仲裁法院的法官进行培训。自2003年起,该学院培训法官的范围开始扩大到莫斯科市治安法官以及公务人员——莫斯科州治安法院的工作人员。2011年该学院培训法官的范围又扩大到联邦普通法院的初任法官。2014年俄罗斯联邦司法科学院更名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之后,对联邦普通法院法官进行培训的进修学院章程以及学院教职员工岗位指南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主要承担根据培训法院、司法系统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2015年学院开始的培训,既包括初任法官,也包括资深法官。
(三)俄罗斯联邦法官培训活动的组织法保障
1.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法官培训的范围
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的培训项目包括:
根据专业培训大纲培训——
(1)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官:包括联邦普通法院的初任法官、联邦仲裁法院的初任法官、初任治安法官等;
(2)俄罗斯联邦法院的公职人员;
(3)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所属司法部门及其管理的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公职人员;
(4)莫斯科市的公职人员;
(5)其他在该大学学习或者培训的各类学员。
根据资格提高培训大纲培训——
(1)联邦仲裁法院的法官
(2)治安法官
为了保障上述培训项目的有效实施,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确立了一系列的组织法保障制度。
2.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法官培训活动的依据
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培训学院法官培训活动的依据主要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政府及其职业培训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在职培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培训的教育标准要求,以及俄罗斯国家司法大学大学章程的规范性文件,大学校长的安排和指示,俄罗斯国家司法大学有关联邦法院法官专业培训与资格提高条例、联邦处理考试争议法官资格提高和初任联邦法官专业培训进修学院的条例,联邦初任法官的专业培训条例,劳动保护、技术保障的规则与规范,俄罗斯国家司法大学工作人员使用个人电脑指南,安全消防规则,岗位指南及其他当地规范性文件等。
3.教学培训大纲、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的法官培训任务由领导集体做出决议,培训大纲、教学计划以及主题教学计划每学年修订一次,学院根据该决议和教学大纲具体参与教学计划和主题教学计划的制订与实施。根据培训人员的不同进行的主题培训计划,要经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或者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批准,培训对象是俄罗斯联邦仲裁机构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主题培训计划,则经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或者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副院长批准。联邦初任法官和普通法院公职人员的一般教学培训计划要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П.П.谢尔柯维批准。司法系统公务人员的一般教学培训计划要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所属司法部门总干事А.В. 古谢夫批准。课程表适应各类学员的需要,并随着各法学领域俄罗斯联邦立法的修改而改动,最为热点的问题会根据需要列入教程。课程表由俄罗斯国家司法大学校长В.В.叶尔绍夫批准,或者由大学第一副校长Л.М.柯罗里批准。除了常规培训计划之外,还有每日培训计划,如自2012年1月,培训学院就曾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В.М.列别捷夫院长批准的每日培训计划对联邦普通法院的初任法官进行过专业培训。
联邦仲裁法院法官的专业培训或资格提高培训的教学计划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经济纠纷司法委员会主席О.М.斯维里金柯批准。按照专业培训或资格提高大纲进行的莫斯科市治安法官的教学培训的主题教学计划,要经莫斯科市治安法官司法活动保障部门负责人В.В.列格纳斯基、莫斯科市法院院长О.А.叶柯罗娃雅同意,并经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校长B.B.叶尔绍夫批准。按照专业培训或资格提高大纲进行的莫斯科州治安法官的教学培训的主题教学计划,则要经莫斯科州治安法官司法活动保障部门负责人E.A.希多路克、莫斯科州法院院长B.M.沃罗什同意,并经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校长B.B.叶尔绍夫批准。
(四)俄罗斯联邦法官培训活动的教学与设施保障
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对教学过程非常重视,包括教学方式、教学信息和图书质量等,要求应适应教学的需要。如为了落实专业培训教学大纲,大学的各教研室准备了各自的主题教学模块,为学员们提供有了了解司法实践的教材、准备诉讼文书的方法建议。由于专业培训教学大纲要根据立法的变化进行调整,或者结合研究时最为热点的问题进行调整,有关教学过程的一切也要做相应调整。
1.培训时间保证
按照初任联邦普通法院、联邦仲裁法院法官和治安法官专业培训大纲的教学培训时长为292学时。按照治安法官资格提高大纲的培训教学时长为72小时,按照仲裁法院法官资格提高大纲的培训教学时长为40小时。课堂教学为每天8学时(每学时45分钟)。教学形式以研讨式讲座、圆桌会议和视频演示为主。学员自习包括在阅览室和电脑室学习,为撰写毕业作业做准备或者(按照资格提高大纲)准备考试。大学的专业教研人员定期对学员们进行个人答疑。
2.培训质量检验
按照联邦初任法官专业培训大纲的最终验证,包括按照准备程序性文件撰写毕业验证论文(测评)或者通过最后的考试(测评)。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对学员进行结业验证的程序受俄罗斯国家司法大学有关联邦法院法官专业培训与资格提高的条例调整。对初任联邦普通法院的法官,每年按民法和刑法两个专业确定毕业验证论文答辩和通过最终考试的考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委员会组成人员总数为15人,其中8人为联邦退休法官。对初任联邦仲裁法院的法官,2015年2月确定了新的毕业论文答辩和通过最终考试的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该委员会总人数为8人,其中4人是联邦退休法官。按照初任治安法官专业培训大纲的最终验证,包括按照准备程序性文件撰写毕业验证论文(及格不及格)并通过最后的考试(测评)。按照治安法官资格提高大纲的最终验证形式是测试。
测评验证工作要对考试委员会进行答辩。初任联邦普通法院的法官论文答辩,与考试一样,按专业进行。初任联邦仲裁法院的法官进行论文答辩,也与考试一样,但要考虑仲裁法院法官审理司法案件(——不仅产生于民事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而且产生于行政或者其他公法法律关系)种类的专业分类进行。初任治安法官的论文答辩和考试根据治安法官对案件的管辖权——按照所有的法律分类进行。
按照程序文件准备撰写的论文作业和按照联邦治安法官专业培训大纲的考试材料,每年由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教学人员进行调整,并由教研会议通过。俄罗斯联邦立法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下,最后测验的材料应包括相应的修改内容。同样,每年也应将所修改的内容放入按照资格提高教育培训大纲编写的测试材料中。
按照程序文件准备的测试论文答辩时,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当注意法官论文中的典型错误。学员最终考核结果要以协议的方式在考试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委员会在审议学院学员顺利完成教学计划情况下的最后测试结果后,决定是否认可他们已经完成专业培训大纲,并发给大学承认式样的专业培训证书。学员根据资格提高培训大纲获得资格提高培训证书。
3.教学内容与教学方式
除了按照年度培训大纲进行的专业培训和资格提高培训之外,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培训学院非常关注立法与审判实践的需要,教学大纲会随着立法的变化而及时进行调整,特别是根据学习当时的热点主题进行调整。除了讲座形式的法官教法官,为了与法官一起学习,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培训学院还尽量使用教学人员编写的实训教材,首先是讲义(有案件模拟情景、类似具体案件的事件等)。教材由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教研部门的教学人员进行修改。教学过程的组织总体上能够满足学员的需求,越来越多地引入互动学习形式,大大提高了教材的质量和可理解性。
为了落实专业培训和资格提高教学培训大纲,培训学院和大学的各教研室按照教研室的培训主题准备教学模快。同时,培训学院还与各级司法机构积极配合,在源于实践的研讨式讲座中寻求问题的答案,集中展示并讨论有关专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典型错误和问题等。毫无疑问,教学培训以解决实际问题,这是的所有专业培训和资格提高培训的优先目标之一。但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培训学院的多数课堂教学,仍是以研讨式讲座方式进行。
4. 教学联系实际
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自接收培训仲裁法院的法官以来,培训学院就开始注重邀请司法组织的负责人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争议的办案法官,以及二审和再审仲裁法院的法官到学院进行教学。同时注重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所属司法部门的教育教学机关的部门,以及莫斯科市法院和莫斯科州法院——学院学员进行教学实践和进行实习的基地积极合作。学院还积极与诉讼教师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办案法官互相合作,目的是引进从业法官对培训学员进行教学——法官教法官。2015年,对联邦普通法官和治安法官的培训,还尝试由根据2014年学员调查结果评级最高的大学教学人员的代表进行教学。
此外,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非常重视培训学院的工作与莫斯科市法院和莫斯科州法院密切合作的另一目的,是这些法院都是实践教学基地或者是初任治安法官的实习基地,初任治安法官也在莫斯科市的区法院、莫斯科州的市法院、莫斯科市法院和莫斯科州法院实习。联邦初任法官到大学进行课堂培训之前则是在任命地实习。
5.资料信息保障
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设有大学信息出版综合体,其主要工作都围绕着大学所有活动的方针进行,为此而积累最新教学资料用于有针对性的宣传、组织并有效地进行教学。其信息出版活动的主要目标是:
● 定期对司法系统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实用手册进行补充(包括分析立法、执法实践和收集某类案例司法裁判样本);
● 长期出版《俄罗斯法官书库》(这套书包括回应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并根据学员需要增加《俄罗斯法官书库》出版量。为了学员便利,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安装了图书终端。
● 在法官中间传播手册、宣传册、科学实用的评论和专题等。
为了满足学员对于出版物的需要,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非常重视并考虑学员对大学出版政策的愿望,出版计划也会吸收其建议。
2006年以来,俄罗斯的法官人手1册俄罗斯联邦的专业出版物——学术实践杂志月刊“俄罗斯司法”。该月刊积极探讨司法的功能和应用问题,法律适用和法律创制热点问题的解决途径等。“俄罗斯司法”杂志刊登的都是——正在从业的——从事实务工作人员的文章。
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以严肃的科学态度对待大学图书的收藏。图书馆藏有广泛的所有法律学科的科教文献,学位论文摘要,官方出版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有关法律问题的定期出版物,司法案例汇编,外文专题文献库等。图书馆藏书总量超过20多万册。
俄罗斯联邦司法大学图书馆还重视图书馆的社会服务作用,在他们看来,图书馆是用户自由获取全球信息资源的保障。因此,俄罗斯联邦司法大学的图书馆建设特别重视新的信息需要和发展新的用户群。除此之外,俄罗斯联邦司法大学还非常重视图书馆服务与现代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的关系,注重技术更新和技术的现代化建设,如确保按照名称查询的电子目录和其他查询方式,问题导向的数据库建设,等等。为便利读者,图书馆和图书馆的阅览室均配有电脑设备。
6.技术手段保障
为了更好地为法官培训教学服务,俄罗斯联邦司法大学非常注重教学手段方面的技术支持。其技术保障部门及时并随时保障教学进程,为教学过程提供其需要的所有技术支持,包括音频和视频设备、投影仪和屏幕等,并根据课程安排,相应地增加视频演示数量。同时,为服务培训学员,培训学院的电脑室个人用电脑配备有一整套法律信息检索系统,学院还引入了专业化的全自动电子工作流程系统并成功投入使用,使编辑众多文件的时间可以大大缩短。
三、比较思考
从上述有关俄罗斯联邦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来看,较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确有诸多不同的特点。认真总结分析,无论对于我国涉法官司法制度改革,抑或是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都会有所裨益。
(一)法官从业要求高
从法官任职条件来看,较我国公民进入法官序列,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确有几点不同:一是年龄要求高:一般应在25岁以上;高等法院以上级别的法官职位申请候选人,年龄要求更高,即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龄要求为年满30周岁;联邦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要求年满35周岁;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年龄就更高,要求不低于40周岁。二是资历要求高:一定年限的法律职业从业资历作为法官职位申请人是必备的。我国大多是学历要求,作为法官职业没有任前从业要求。俄罗斯联邦对法官任前不仅有从业要求,而且有具体的从业年限要求,最少的5年,任职联邦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要求任前法律从业资历不少于10年;任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资格条件就更高,要求法律从业经历不少于15年,且具有良好的声誉,并且被业界公认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三是学历要求,即受过高等法学教育。高到什么程度,没有做具体规定。在这一点上,我国有些地方的学历要求实际上更高一些。四是组织背景要求高:申请任职法官,必须有法官鉴定委员会肯定的推荐结论。五是软条件要求高:对谋求法官职位申请候选人的道德、性格、脾气、无不良行为记录等附加条件多有要求。
从这些要求来看,说明俄罗斯联邦法官的从业起点较高,特别是这些要求仅仅是申请的条件,要想成为法官,还要参加专业考试,并经法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肯定性结论的推荐意见,还要经所推荐法院院长的审核等。我国正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否以后进入法官序列的条件会有所提高,有待立法明确。
(二)各方面高度重视
俄罗斯联邦对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国家层面。曾经有学者介绍俄罗斯的法学教育部门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立高等院校,二是非国立高等院校,三是一些隶属于国家机关、研究院所、大公司企业的专门法律教育机构。 但上文可见,俄罗斯法官培训机构却既属于高等学府,国家预算,又隶属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特别是,俄罗斯司法科学院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令和政府令创办的,充分表明俄罗斯联邦从国家层面对于法官培训的高度重视。其次是隶属主管国家机关层面。俄罗斯联邦国家司法大学有关法官教育培训的文件,从大纲到具体计划和课程设置,根据培训内容不同,相应地都要经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联邦国家司法大学校长、培训学院院长、主管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等审核或者批准。这不仅体现了主管部门层层负责人的重视,也体现了各级审批组织负责人对法官具体教育培训内容的关注和负责。
(三)分类培训针对性强
俄罗斯联邦的法官培训主要分为专业培训和资格提高培训。针对不同的法官进行不同的培训。
但是,从上述可以看到,俄罗斯联邦的初任法官培训与我国的在职法官培训大体上相似,都是对在职的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但是,一个显著的不同点是,或者说是严格地讲,我国有预备法官培训,没有初任法官培训,俄罗斯联邦有初任法官培训,没有预备法官培训。预备法官是尚未被任命为法官的法院工作人员,而初任法官是已被任命的法官。可见,俄罗斯联邦的初任法官培训,是在初次被任命为法官之后进行,而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则是在初次被任命为法官之前进行。但是,俄罗斯联邦的法官在初次被任命之前,已经具有法律从业实践经历,而且是在5年以上。重视对初任法官的“回炉”培训,也许这是我国法官培训可以考虑吸收的国外“经验”。
(四)师资配备注重经验
从上述内容来看,俄罗斯联邦法官培训既重视法官教法官,也注重发挥教学一线人员的学术作用,同时还重视退休法官这一师资资源的充分开发和利用。如明确规定,法官培训最终测评验证工作中,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有一定的比例是退休的法官。
(五)具体工作注重细节
俄罗斯联邦对法官教学培训的设计非常细致,这方面可以从每年修改教学培训大纲、相应地修订具体教学培训计划、制作不同法律专业的教学模块、根据立法的修改相应地修改具体教学计划和培训内容、课程的设计及其相应的审批程序、根据不同专业拟制考试测评内容、不同级别或不同专业的法官参与不同的实习、甚至图书资料出版的安排、教材修订的人员与内容等等,似乎是一揽子工程安排,大处着眼,细处入手,各个环节考虑周到细致。
(六)重视教训质量
不仅重视培训内容,如对热点问题的收集与及时纳入培训教材,而且重视培训的质量,学员结业都要经过考核,完成毕业作业,或者撰写毕业论文并论文答辩,或者进行测试,并设有专门从事考核事务的考试委员会。
作者信息:王雅琴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