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外汇监管领域的合作及互助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提高双方在外汇监管领域中与违法现象进行斗争的效率,配合国际社会同犯罪收入合法化现象(洗钱)进行斗争,加强双方外汇主管部门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外汇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将进行如下工作:
(一)交换下列信息:
1.双方在外汇管理与监管方面的各项法律和法规;
2.双方建立实施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系统;
3.双方法人、自然人与对方有关的外汇方面的违法情况。
(二)对双方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有关外汇业务违法情况进行合作调查。
(三)共同研究在外汇监管领域涉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四)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合作:
1.培训外汇监管方面的专家;
2.交流信息体系建立方法,以保证完成外汇监管方面的任务。
第二条
双方确定相互提供信息的程序如下:
(一)根据询问函交换信息;
(二)询问函以书面方式进行翻译;
(三)询问函应包括:
1.提出询问的机构名称;
2.接受询问的机构名称;
3.询问的理由,必要时应附上论证的文件;
(四)当根据本协定得到的信息转告第三方时,须征得提供信息方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双方相互协助的工作将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工作访问;
(二)举办研讨会。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主管部门将签订合作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双方的合作将在合法、互利、有效、平等和保密的原则上进行。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在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的书面通知三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殷介炎 罗高寿
(签 字) (签 字)
第一条
双方外汇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将进行如下工作:
(一)交换下列信息:
1.双方在外汇管理与监管方面的各项法律和法规;
2.双方建立实施外汇管理法规的监管系统;
3.双方法人、自然人与对方有关的外汇方面的违法情况。
(二)对双方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有关外汇业务违法情况进行合作调查。
(三)共同研究在外汇监管领域涉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四)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合作:
1.培训外汇监管方面的专家;
2.交流信息体系建立方法,以保证完成外汇监管方面的任务。
第二条
双方确定相互提供信息的程序如下:
(一)根据询问函交换信息;
(二)询问函以书面方式进行翻译;
(三)询问函应包括:
1.提出询问的机构名称;
2.接受询问的机构名称;
3.询问的理由,必要时应附上论证的文件;
(四)当根据本协定得到的信息转告第三方时,须征得提供信息方的书面同意。
第三条
双方相互协助的工作将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工作访问;
(二)举办研讨会。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主管部门将签订合作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双方的合作将在合法、互利、有效、平等和保密的原则上进行。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在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的书面通知三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殷介炎 罗高寿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