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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司法制度之四:俄罗斯律师

时间:2010-01-21 21:3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一、法律依据
 
俄罗斯现行的律师法为《俄罗斯联邦律师活动和律师法》(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Б АДВОКАТ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И АДВОКАТУРЕ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以下简称《俄罗斯律师法》),在国家杜马2002年4月26日通过,俄罗斯联邦会议2002年5月15日批准,并由俄罗斯总统普京于2002年5月31日签署。
《俄罗斯律师法》自2002年7月1日生效,但其中关于律师执业责任强制保险的条款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自该法生效之日起,《苏联律师法》(Закон СССР от 30 ноября 1979 г. N 1165-X "Об адвокатуре в СССР")、《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律师条例》(Закон РСФСР от 20 ноября 1980 года "Об утверждении Положения об адвокатуре РСФСР")等法律法规废止。
除《俄罗斯律师法》和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等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性文件,作为享有很高自主权的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和各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也制定了许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对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的活动进行全面的管理。
 
二、俄罗斯律师的权利
 
《俄罗斯律师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其中包括:
1、律师作为宪法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或者作为刑事案件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时,其权利由俄罗斯联邦相应的程序性法律所规定。
2、在联邦性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之下,律师应当持有相应律师执业机构出具的介绍信来履行委托事项。介绍信的格式由联邦司法机关制定。在其他情况之下(即联邦性法律没有要求的情况下),律师根据授权委托书即可代表委托人。任何人无权要求律师和其委托人出具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后方可允许律师介入委托事项。
3、律师有权:
3.1 搜集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须的信息,包括向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索取证明、和其他文件,而这些机关和组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律师提供其索要的文件或者认证无误的复印件;
3.2 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向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案件有关的信息持有人进行询问;
3.3 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搜集和提交可能被认定为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物品和文件;
3.4 以协议方式聘请专家对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问题进行解释;
3.5无限制地与自己的委托人在能够保密的条件之下进行单独会见(包括委托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并且没有会见次数和会见时间的限制;
3.6 对包含在其提供法律服务案件的材料中的信息予以固定,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秘密;
3.7 进行其他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行为。
 
三、俄罗斯律师的法律义务
 
俄罗斯律师不得:
4.1 如果请求法律服务的人提出的委托事项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质,则不得接受该人的委托不得接受;
4.2 对于请求法律服务的人提出的委托事项,如果律师:
――对与委托人委托协议标的具有与该人不同的自身利益时;
――作为法官、仲裁员、中间人、检察官、侦查员、预审员、鉴定人、专家、翻译参与了案件,作为该案件的受害人或者证人,以及律师曾经是有权对该人的利益作出决定的公职人员时;
――与曾经参与或者正在参与该人案件调查或者审理的公职人员具有亲属关系或者家庭关系时;
――正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该委托人的利益与该人的利益相冲突时;
则律师不得接受该人的委托。
4.3 对案件的观点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除非律师确信委托人是在虚假供述;
4.4 如果委托人否认,则不得公开声明委托人被证明有罪;
4.5 没有委托人的同意,不得泄露委托人因提供法律服务而向律师告知的信息;
4.6 不得拒绝接受的辩护。
 
四、俄罗斯律师资格的授予
 
申请资格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必须在国家认可的高等专业教育机构接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或者具有法学学位;
申请人还应当具有不少于2年的法律专业工作经历(范围很广泛)或者通过在律师执业机构的实习。
 
以下人员不得申请律师资格,也不得从事律师业务(第9条第2款):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因故意犯罪的前科尚未届满或者未取消的人。
 
律师资格的授予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提出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
除了提交申请以外,申请人还要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法律工作经历的证明、法律高等教育或者法学学位的证明以及其他文件。如果提交不实文件,将可能成为不被允许参加资格考试的理由。
必要时,专业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在2周内进行审查。专业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应机关核实或者确认申请人所提交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在收到专业委员会的请求后1个月内,相应机关必须向专业委员会告知文件和信息的审查结果或者确认其真实性。
在审查结束之后,专业委员会就是否允许申请人参与资格考试作出决定。
拒绝申请人参与资格考试的决定必须是根据《律师法》规定的理由作出的,对拒绝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关于资格考试的程序、对申请人知识的评判以及考题题目由联邦律师协会制定和确认。
资格考试有笔试和面谈两部分构成。
对于没有通过考试的申请人,至少要在1年以后方可允许再次参加考试。
在申请人通过资格考试之后,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的专业委员会授予律师资格。专业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提交授予律师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授予律师资格或者拒绝授予律师资格。专业委员会关于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的决定自申请人接受律师宣誓之日起生效。
对于顺利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专业委员会不得拒绝授予其律师资格,除非在律师资格考试之后发现阻碍允许申请人参与考试的情形。在此情况之下,可对拒绝授予律师资格的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
律师资格的授予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而且不受申请人年龄的限制。
 
俄罗斯律师宣誓
根据律师协会固定的程序,顺利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申请人要进行宣誓,宣誓内容如下:
“我,郑重宣誓,将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和律师执业道德诚实、认真地履行律师义务,维护委托人的权利、自由和利益”。
从接受宣誓之日,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并成为律师协会的成员。
 
律师资格的中止
俄罗斯律师资格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被中止:
――律师被选到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长期工作;
――律师超过6个月以上无法履行自己的执业义务;
――律师应召入伍;
――律师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被认定为失踪;
在法院决定对律师适用医学强制性措施时,法院也可以处理中止律师资格的问题。
律师资格的中止将导致《俄罗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保护措施对该律师也将被中止,但《俄罗斯律师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保护措施(即律师在执业时发表的观点不受任何追究)例外。
律师资格中止的决定由律师所在律师协会执委会作出。
在律师资格中止的理由消除后,根据律师本人的申请,由作出中止决定的执委会决定恢复律师资格。如果执委会拒绝恢复,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律师协会执委会作出中止或者恢复律师资格决定之后,应当在5日内通知地方司法机关,而地方司法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内将中止或者恢复律师资格的信息录入到地方律师名录之中。
 
律师资格的终止
俄罗斯律师资格在以下情况下将被终止:
――律师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其律师资格;
――法院关于确认律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生效;
――如果在律师取得律师资格之后,或者律师录入到地方律师名录之后,或者律师被恢复律师资格之后6个月内,在律师协会还没有律师选择的律师执业机构形式的信息,以及还没有律师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的信息时;
――律师死亡或者宣告其死亡的法院判决书生效;
――从事了玷污律师荣誉和尊严的或者损害律师声望的不当行为;
――律师不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其对委托人的职业义务,以及不履行律师协会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法院关于认定律师实施故意犯罪的有罪判决生效;
――查出律师向专业委员会提交的信息不实,或者发现《俄罗斯律师法》第9条第2款的情况。
关于终止律师资格的决定由律师所在律师协会执委会作出,涉及到律师不当行为、律师不尽责及律师不执行律师协会决定时,终止决定要根据专业委员会的结论作出。执委会要在终止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资格被终止的律师、相应的律师执业机构以及相应的地方司法机关,该地方司法机关将相应的变更录入地方律师名录。
对终止律师资格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如果地方司法机关掌握构成终止律师资格理由的信息,则向律师协会提出相应建议。如果律师协会执委会在收到相应的建议后1个月内没有终止该律师的律师资格,则地方司法机关有权向法院申请终止该律师的律师资格。
 
在俄罗斯律师名录中,律师资格的状态分为3种:有效资格、中止资格和终止资格。
 
五、俄罗斯律师名录
 
俄罗斯联邦司法部门的地方机关(以下简称地方司法机关)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编制律师名录,律师名录的编制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决定。
地方司法机关在每年2月1日之前向律师协会提供地方律师名录,当对名录进行变更时,地方司法机关要在作出变更之日起10内通知相应联邦主体的律师协会。
 
律师名录的编制程序基本如下:
自决定授予申请人律师资格之日7日内,专业委员会将该决定通知地方司法机关,该地方司法机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律师的信息录入到地方律师名录,并向该律师颁发相应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的样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批准确认。律师执业证应当注明律师姓名(全名,包括姓、名和父称)和该律师在地方律师名录中的注册编号,贴有律师照片,并加盖地方司法机关的印章。
律师执业证是证明律师资格的唯一证件。
律师只能成为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的会员,其信息也只能录入到一个地方律师名录之中。俄罗斯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执业机构中执业。
当律师决定变更到另外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律师协会时,其应当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其所在的律师协会执委会。执委会将律师的这一决定通知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将该律师信息从地方律师名录中删除。此时,律师要向转出地的地方司法机关交回律师执业证,而地方司法机关要向律师出具证明其律师资格的文件,在该文件中注明该律师之信息从地方律师名录中删除的日期,该律师则要在此日期以后的1个月内以挂号信方式通知转入地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接受该律师的律师协会执委会应当在收到该律师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审查该律师的信息,并就接受该律师成为律师协会成员作出决定。在作出前述决定之日起7日内,执委会应当该将决定通知转入地的地方司法机关和律师。转入地的地方司法机关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律师信息录入到转入地的地方律师名录,并向律师颁发新的律师执业证。
俄罗斯律师也不得随意转会,在取得律师资格以后的前两年里,不允许律师变更其所在的律师协会,除非由于其变更住所从一个联邦主体搬迁到另外一个联邦主体。
如果律师被拒绝录入地方律师名录,或者不向律师颁发律师执业证,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莫斯科律师名录:http://www.mkr.mos.ru/other/advokats/default.asp
莫斯科律师执业机构名录:http://www.advokatymoscow.ru/advok.php
 
圣彼得堡律师名录:http://www.apspb.ru/reestr_adv.php?fam=аааа&status=Любой
http://www.gbr.ru/advokat/index.shtml?adv_spb
圣彼得堡律师执业机构名录:http://www.apspb.ru/reestr_ao.php?type=все&ao=
 
 
六、律师独立性的保障措施
 
尽管在实际中,俄罗斯律师的独立性和人身安全还没有全面落实,但在法律层面,《俄罗斯律师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
――对依法进行的律师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干涉和阻碍;
――律师不会因其在进行律师活动中发表的观点而被追究某种责任(包括在律师资格被终止和中止之后),如果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没有确认律师在犯罪行为(不作为)中有罪。前述限制并不适用于律师对委托人根据《俄罗斯律师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不得要求律师、律师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协会或者联邦律师协会提供与具体个案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信息;
――律师、其家庭成员和他们的财产受国家保护。内务部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律师和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律师的刑事调查要在遵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律师保障措施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相关规定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相关判决,在没有法院专门裁定的情况之下,不得对律师或者律师执业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对律师启动刑事调查程序,需要遵守特别的程序规定。
 
 
七、俄罗斯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机构的形式
《俄罗斯律师法》规定了4种律师执业机构: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事务所。
律师可以自行选择律师执业机构形式和进行律师活动的地点,但应当通知律师协会执委会。但是,在《俄罗斯律师法》第24条规定的情况下,律师要在法律咨询事务所进行律师活动。目前,在执业机构的选择上,个人执业和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比较多,,因为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为规避风险,选择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比较少。
根据俄罗斯圣彼得堡律师协会的统计,截至到2008年4月1日,在圣彼得堡的律师执业机构中共有72家协会制律师事务所,643家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而合伙律师事务所只有32家。
 
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Адвокатский кабинет)
律师决定独自进行律师活动时,可以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将其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通知律师协会执委会,并在通知中注明律师的信息、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地点、律师与律师协会执委会进行电话、电传、通讯和其他联络的方式。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拥有注明该事务所所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地点和事务所名称的公章、印章和公函纸。在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中,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由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并且在事务所登记。
按照俄罗斯法律规定,房产必须按照其用途使用,居住房屋不得用于商业目的,除非变更房产的使用目的。设立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利用其所有的住宅(或者其家庭成员所有的住宅)作为事务所办公室。
律师及其家庭成员根据承租合同(性质上与中国的公房承租合同基本一致)占有的居住房产可以用作个人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使用,但应当征得出租人和与律师共同居住的所有成年成员的同意。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Коллегия адвокатов)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律师有权设立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以会员制为基础,并根据设立人批准的章程和设立人订立的设立协议运行。只有同一个地方律师名录中的律师才可以成为同一个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和成员。
设立协议要规定律师向事务所交付财产的条件和参与事务所活动的程序,事务所吸收新成员的程序和条件,事务所设立人(成员)的权力和义务,事务所设立人(成员)退出的程序和条件。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地点;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活动的宗旨和目的;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财产的来源和其使用方向;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方式;
――关于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信息;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改制和解散的程序;
――修改和补充章程的程序;
――不违反《俄罗斯律师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和成员必须履行设立协议和章程的要求。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资产,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开立银行账户,拥有注明该事务所所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地点和事务所名称的公章、印章和公函纸。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从其办理国家登记之日起视为成立。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和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国家法律允许设立该分支机构。在外国分支机构工作的俄罗斯律师信息录入到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所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地方律师名录之中。
律师向协会制律师事务所交付的出资财产属于事务所所有,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成员对事务所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事务所也对其成员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对其成员律师进行律师活动取得的收入承担税务代理人职责,同时也是其成员律师与委托人、第三人进行结算及协会制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其他问题的代理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根据俄罗斯法律就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税务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义务而承担责任。
在协会制律师事务所,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和委托人签订,并在事务所登记。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不得改制为营利性组织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但可以改组为合伙律师事务所。
在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活动和结算关系方面适用《俄罗斯联邦非营利性组织法》的规定,如果这些规定与《俄罗斯律师法》没有冲突。
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将设立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律师协会执委会,并说明设立人的情况、事务所的地点、律师协会执委会与事务所的电话、电报、通信等联系方式,并附有经过公证的设立协议和章程的副本。
 
合伙律师事务所(Адвокатское бюро)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律师有权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因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活动而产生的关系适用《俄罗斯律师法》关于协会制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除非《俄罗斯律师法》就合伙律师事务所另有规定。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合伙律师应当共同努力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伙协议的有效期;
――合伙人决议的程序;
――管理合伙人的选举程序和权限;
――其他主要条款。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事务由管理合伙人进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其他约定。与委托人的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由管理合伙人签订,或者由其他合伙人根据对其签发的授权委托书签订,但均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前述的授权委托书中,要注明与委托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和交易的合伙人权限的所有限制,这些限制应当让委托人和第三人所知悉。
合伙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合伙协议的期限届满;
――合伙人之一的律师资格终止或者中止,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协议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有效;
――合伙协议根据某一合伙人的要求被解除,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协议在其余合伙人之间继续有效。
自合伙协议终止之后,其所有合伙人就未履行的共同债务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某一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其必须向管理合伙人移交其办理的所有案件手续。
退出合伙的合伙人,就其参与合伙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可以改制为营利性组织或者任何形式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可以改制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
在合伙协议终止后,律师必须签署新的合伙协议。如果新的合伙协议在之前合伙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未能签订,则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改制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或者解散。从合伙协议终止到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制为协会制律师事务所或者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之前,律师无权签署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协议。
 
法律咨询事务所(Юридическая консультация)
 
在一个司法辖区(судебный район)内,如果该区所有律师执业机构内的律师总数少于相对于每名联邦法官两个律师,则律师协会根据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利机关的建议设立法律咨询事务所。
法律咨询事务所属于按照机关的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改组、改制、解散和活动问题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非营利性组织法》和《俄罗斯联邦律师法》调整。
律师协会支付给派遣到法律咨询事务所工作的律师的报酬数额以及法律咨询事务所费用开支预算每年由律师大会确定。
法律咨询事务所的物质技术保障的方式和条件以及派遣到该所工作的律师的办公和住房的分配等相关问题,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调整。
 
八、俄罗斯律师业的管理机构――律师协会(Палата адвокатов)
 
根据《俄罗斯律师法》,俄罗斯律师业的行业管理机构统一为律师协会,并实行分级管理,建立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和联邦律师协会两级行业管理机构,取消了之前各种形式的协会性质的管理机构。在《俄罗斯律师法》实施之前,俄罗斯已经3家全国性的律师协会成为国际律协的成员,目前这些协会已经转变成律师社团组织。
根据《俄罗斯律师法》第39条之规定,律师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相关法律设立律师社会性团体(律师社团),并且有权成为律师社团的成员。但是,律师社团不得行使《俄罗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机构的职能,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或者联邦律师协会及其机构的职能。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为非官方、非营利性的组织,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组建,每一个联邦主体设立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该律师协会不得在俄罗斯其他联邦主体设立任何分支机构、代表处等,禁止设立跨地区或者跨区域的律师协会。该主体内的律师必须成为该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决定对该律师协会的会员具有强制力。
联邦主体律师协会的宗旨在于:保障律师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对该联邦主体内所有居民的开放性;组织向俄罗斯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中代表和维护律师的利益;对被许可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的职业培训进行监督;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由律师设立会议(大会)组建,根据相应的决定并按照俄罗斯联邦关于法人登记的规定进行国家登记。律师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财产,可以根据俄罗斯法律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账户,也有相应的公章、印章和带有其名称的公文纸。律师协会和律师在债务上相互独立,律师对律师协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
律师协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律师业务,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会议(大会)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会议,如果该律师协会的会员人数超过300人时,则是律师大会。律师会议或者律师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与律师会议或者律师大会的律师协会成员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该会议或者大会方为有效,其决定以简单多数通过有效。律师会议或者律师大会决定该律师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选举律师协会执委会,选举参加全俄律师大会的代表、确定会员律师的会费数额、确定律师协会预算等。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执委会
律师协会执委会是律师协会的集体执行机构,由律师会议或者大会以秘密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15人。律师会议或者律师大会每两年一次对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执委会成员进行改选。执委会属于执行机构,具体落实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由会长领导,其任期4年,可以直接代表律师协会。
 
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
律师协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负责律师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的授予,以及受理对律师的投诉。专业委员会的任期2年,由13名成员组成,其构成按照以下名额组建:
――律师协会代表7人,并且律师的专业年限不低于5年;
――地方司法机关代表2人;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立法机关代表2人(来自该机关的代表不能是议会议员,也不能是国家和地方机关的公职人员,对这些代表的要求以及产生方式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确定);
――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和自治区法院代表1人;
――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代表1人。
律师协会的会长为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在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不低于三分之二时,专业委员会视为已经成立,并且有权通过决定。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但每年不得少于4次,如果有不低于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成员参加,则专业委员会会议视为有效。专业委员会中的律师成员,可以从事律师业务,就其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可以获得律师会议或者律师大会批准的报酬。
 
莫斯科律师协会:http://www.advokatymoscow.ru
圣彼得堡律师协会:http://www.apspb.ru


 

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
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属于俄罗斯联邦律师自治组织,其宗旨是在国家权力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代表和维护律师的利益,协调律师协会的活动以及保障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高水平。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全俄性的、非营利性的、非官方组织,所有俄罗斯联邦主体律师协会必须成为其成员。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由全俄律师大会组建,禁止成立其他具有联邦律师协会类似职能和权力的组织和机构。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具有法人资格,其章程由全俄律师大会通过。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的决定,对各联邦主体律师协会和律师具有强制力。
根据《俄罗斯律师法》,2003年1月31日,在第一届全俄律师大会上,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成立。2003年3月17日,根据俄罗斯联邦关于法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律师律师协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全俄性的、非营利性的、非官方组织被登记到《法人国家统一登记簿》之中。
 
全俄律师大会
联邦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俄律师大会,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如果参会代表不少于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则大会视为有效。
全俄律师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通过联邦律师协会章程;
――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批准统一的律师协会在全俄律师大会的代表数量;
――组建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决定执委会成员资格的提前终止;
――确定律师协会向联邦律师协会缴纳会费的数额;
――批准联邦律师协会支出预算;
――批准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报告,其中包括高于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选举联邦律师协会监事会并批准监事会关于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财务活动的报告;
――批准全俄律师大会和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议事规则;
――批准联邦律师协会机构的人员编制;
――决定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的地点;
――行使联邦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
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是联邦律师协会的集体执行机构,由全俄律师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36人,其中不少于的三分之一委员要由全俄律师大会每两年改组(更新)一次。
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从委员中选举联邦律师协会会长,任期4年;根据会长提名选举3名副会长,任期2年,并确定会长和副会长的职责;
――在俄罗斯联邦和国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组织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代表联邦律师协会;
――协调律师协会的活动;
――协助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对律师、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进行专业培训和再培训的统一规范;
――维护律师的社会权利和职业权利;
――参与涉及律师问题的联邦法律草案的鉴定;
――组织对律师的信息保障;
――归集在个律师协会的行业实践,并根据实际问题制定必要的建议;
――进行研究活动;
――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俄律师大会并制定大会的议事日程;
――根据预算和财产的用途处分联邦律师协会的财产;
――行使联邦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会议由会长根据需要召开,但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果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委员不低于三分之二参加执委会会议,则视为有效会议。执委会会议决定有参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即为有效。会长的权力较大,基本决定联邦律师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人士任免。会长、副会长和其他执委会的律师委员,可以从事律师业务,同时对其在联邦律师协会执委会中的工作可以活动全俄律师大会确定的报酬。联邦律师协会和其执委会不得从事律师业务,也不得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
 
俄罗斯联邦联邦律师协会的第一任会长是谢梅年科(Семеняко Евгений Васильевич),于2003年1月31日在第一届全俄律师大会上当选,2007年1月再次连任,同时为圣彼得堡律师协会会长。
 
 九、外国人在俄罗斯从事律师业务
 
外国人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
《俄罗斯律师法》取消了苏联时期对外国人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的限制,实现了国民待遇,只要符合《俄罗斯律师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
 
执业地点限制内外有别
对于俄罗斯律师,其有权在俄罗斯联邦领域内从事律师业务,不需要任何其他许可。
对于取得俄罗斯律师资格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如果联邦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则允许在俄罗斯联邦的私有领域内从事律师业务,也就是说俄罗斯联邦法律可以限制外籍俄罗斯律师在俄罗斯境内的执业地域。
 
外国律师在俄罗斯的执业限制
对于外国律师(即指取得外国律师执业资格,没有俄罗斯律师资格,仅以外国律师名义提供律师服务的外国人)在俄罗斯从事律师业务,《俄罗斯律师法》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外国律师在俄罗斯只能提供与该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юридическая помощь),即中国律师只能提供与中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美国律师只能提供与美国法律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二、禁止外国律师提供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密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三、在俄罗斯从事律师活动(адвокатская деятельность)的外国律师,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在专门的登记簿登记,没有相应登记的外国律师禁止在俄罗斯从事律师活动。
2003年9月1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签署第584号政府令,通过了关于设立外国律师在俄罗斯执业登记簿的条例。
 
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俄罗斯律师法》(第6条第1款第6项)要求律师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性法律对违反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条款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所以,这种保险是强制性的。但在《俄罗斯律师法》实施时,该条款并没有立即实施,而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律师可以对执业责任自愿投保。由于律师执业责任险的
市场还不成熟,没有实质性推进,俄罗斯立法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应的专门法律,所以,到目前为止俄罗斯律师执业责任险还没有开始执行。
2007年12月3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俄罗斯律师法》修正案,中止了上述条款的实施,直至关于强制性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联邦法律生效之日。
至于俄罗斯律师自愿投保的执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一般在1万卢布左右,其实根本没有任何“保险”。
 
十一、聘请俄罗斯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
 
鉴于中国与俄罗斯法律规定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中俄的律师制度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国投资人士在聘请俄罗斯律师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委托代理合同一般是与律师签订,而不是与律师事务所,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律师事务所无关,合同只是在律师事务所备案,律师的个人信誉相当重要;
2、委托人支付给律师的所有费用,包括差旅费等办案费用应当支付给俄罗斯事务所,律师个人不得收费;
3、俄罗斯法律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所以,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俄罗斯律师一般不接收按照判决数额或者执行数额收取律师费,而是直接收取全额的律师费。
关于俄罗斯司法机关对律师“风险代理”违法性的认定,笔者将另文详述。
4、俄罗斯律师没有执业责任保险,应当考虑律师恶意代理或者不尽职代理导致经济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形;
5、俄罗斯并不禁止有偿法律服务(即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刑事代理除外),所以,有许多类似中国法律事务所或者法律咨询公司性质的法律公司(юридическая фирма 或者юридическая компания),数量上远远多于律师事务所,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且按照法律只在公司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某些“法律公司”在翻译成中文进行宣传时,还混水摸鱼,直接翻译成“律师事务所”,误导当事人。与中文“律师”相对应的准确翻译应当是“Адвокат”,而俄文中的“Юрист”则泛指所有研究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类似于“法律人”的概念。
 
十二、中俄两国律师制度的不同
 
尽管中国现行的许多法律制度来源于苏联,但经过多年的发展,中俄两国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各奔东西,在律师管理和律师法律地位上更是完全不同。
中国奉行所谓的两结合管理体制,但实际上是以国家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为主,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为辅,具体表现为律师资格的授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完全由司法行政部门垄断,而俄罗斯的律师协会则承担主要的管理职责,只有律师协会才有权终止律师资格,司法机关只能进行监督,如果律师协会不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法院终止律师资格,律师的独立性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
根据《俄罗斯律师法》和其他相关的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律师享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法律保障,在理论上讲俄罗斯律师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中国的相关法律没有赋予律师任何特权和法律保障,却又要求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实在是勉为其难!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目前俄罗斯律师总数为6万人左右,其中,俄罗斯莫斯科地方司法部门律师名录中登记的律师人数为8997(2007年12月14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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