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俄罗斯赤塔航空公司经营赤塔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7〕52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以及我国政府与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赤塔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和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于该公司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03月1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11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