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承曦
苏联解体前,俄罗斯联邦即建立了宪法法院。1993年,俄罗斯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了由叶利钦主持制定的新宪法。1994年6月24日, 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通过了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随后,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议会按照新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了俄罗斯联邦新的宪法法院。
目前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由19名法官组成。根据宪法法院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年龄不得小于40岁,同时还必须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15年以上的专业职龄,并且要在法律界享有良好的声誉,每一位法官的任期最多不得超出12年,且不得两次担任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官。更重要的是,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参加政党和社会政治运动,不得从事政治性的宣传和鼓动,不得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竞选活动。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宪法法院法,宪法法院的主要职权包括审理联邦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案件、解决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对俄罗斯联邦的宪法进行解释、对指控俄罗斯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它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同时宪法法院还可以就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向国家杜马提出立法动议,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的投诉和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进行审查。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对宪法法院进行诉讼的程序,尤其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法院的裁决方式及其效力等问题,有着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拒绝、回避审理和执行、违反审理和执行期限或者有意加以曲解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按照规定,当宪法法院需要对它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时,只能采取逐个点名征求法官意见的方式公开表态,任何法官都没有权利弃权或回避表态。宪法法院就任何问题作出的任何裁决,都必须由参加表决的全体法官签字,不同意该决定的法官,有权以书面形式阐述自己的特殊意见。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宪法法院的裁决书开始必须写明“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裁决如下”的字样。宪法法院的裁决会应及时刊登到俄罗斯国家报纸和刊物上,以便全体国民掌握和执行。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上诉,一经公布,立即生效,无需其它机关和官员予以确认。它的法律效力,不因违反宪法的文件重新通过而失效。如果宪法法院决定本身未就执行期限作出专门规定,该决定应在发表或正式文本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执行、拖延或阻挠执行该决定,依法追究责任。根据起诉者和该决定接收者的请求进行解释的权利仅属于联邦宪法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