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费由经理现金支付时,公司也可以请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 案情要点:
1)公司经理以现金形式向律师支付公司的法律服务费;
2)律师出具收据,但是钱被存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3)公司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 前三审级法院的观点:
1)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公司的请求;
2)第一上诉审和第二上诉审法院都驳回了该请求,原因是:律师的收据不足以证明这笔费用。
- 最高法裁判观点:
1)通常来说,法律服务合同和确定转账的文件可以证明律师费;
2)公司可以让经理来支付律师费(不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在这种情况下,经理实际上履行了公司的债务;
3)公司可以请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尽管这笔费用没有被书面确认。
详见:Определение ВС РФ от 24.04.2023 N 305-ЭС22-25657
2、服务结果未达成时,客户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支付法律服务费
- 案情要点:
1)律师事务所帮助公司签订建筑物租赁合同;
2)由于合同中的矛盾部分,联邦国家登记、地籍和制图局拒绝登记该合同;
3)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全额支付法律服务费;
4)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事务所返还不当得利,因为租赁合同最终没有签订成功。
- 前三审级法院观点:
1)前三审级法院均支持了本诉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反诉的请求;
2)因为法律服务合同中并没有规定费用的支付取决于服务的结果。
- 最高法裁判观点:
1)法律服务与服务结果的实现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证明尽了最大努力;
2)服务结果未达成有多种原因,可能是因为律师的疏忽,也有可能是律师理性、专业且善意的行为之外的原因;
3)法院应当查明提供服务的范围和结果未达成的原因。
详见:Определение ВС РФ от 04.04.2023 N 305-ЭС22-24429
3、在受益人没有给银行提供所有文件的情况下,银行拒绝支付担保金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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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要点:
银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因为后者没有提供与债务人的对账单。 - 前三审级法院观点:
支持银行,银行的拒绝是合理的。
- 最高法裁判观点:
1)担保可以使债权人尽快获得保障,而无需担心债务人的反对;
2)如果提供的材料外观上符合担保条件,银行就不能不付款;
3)不需要提供没有证明意义的文件,即便它在银行付款所需的文件清单中;
4)当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存在纠纷时,后者是无法提供债务人签字的对账单的。
详见:Определение ВС РФ от 26.04.2023 N 305-ЭС22-23473
4、禁止在没有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行为并未侵犯转让股东的权利
- 案情要点:
1)公司股东约定,转让股权必须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2)一个股东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数个人,其他股东反对;
3)该公司股东会会议中,每位股东均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不取决于其股权比例的大小。其他股东认为:转让股东企图通过增加股东人数来建立对公司的控制。
4)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交易无效。
- 前三审级法院观点:
1)前三审级法院均驳回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2)禁止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的情况是不能被容许的;
3)其他股东对转让股东的一致决定是让其退出公司,而这侵犯了转让股东的权利;
4)无限期禁止转让的规定使股东缺少收回投资的可能性。
- 最高法裁判观点:
1)股东们为了排除干涉公司事务的情况可以限制股权转让;
2)无限期禁止转让股权或转让必须获取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与退出公司的权利是一致的;
3)本案中,转让股东可以把股权卖给公司,公司章程并未限制这种交易的支付金额。
详见:Определение ВС РФ от 06.04.2023 N 305-ЭС22-24465
5、如果章程中限制向股东配偶转让股权,则有限责任公司已逝股东的配偶不能当然获得管理公司事务的股东权利
- 案情要点:
1)已逝股东的配偶登记了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的公司股权;
2)该配偶将股权转让给了股东之外的人;
3)公司其他股东对这笔交易提出异议。
- 前三审级法院观点:
1)前三审级法院均驳回了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2)根据公司章程,仅在把股权转移给自然人继承人或法人的权利继受主体时需要股东的同意;
3)争议部分股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依法属于股东的配偶,而不是在股东死亡后根据继承程序产生的。
- 最高法裁判观点:
1)如果股东配偶(前配偶)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获得公司股权,或作为未亡配偶继承部分股权,则该配偶有机会通过向公司申请成为拥有管理公司事务权利的股东;
2)但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禁止上述第三人成为公司股东,或向这类人员转让股权必须获得其他股东同意时,则配偶仅有权获得相应股权的实际价值,而无权参与公司事务;
3)前三审级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观点是错误的。
6、仲裁法院诉讼程序中,如果诉讼当事人反对,则法院不能直接从预审程序转为正式庭审
- 案情要点:
1)预审前,被告提交申请书,称其无法到场,请求不要在他缺席时审理案件;
2)预审后,法院立即转入正式庭审并做出判决。
- 前三审级法院观点:
1)一审法院指出,被告没有证明其缺席的正当理由,且熟悉案件材料和准备法律意见的时间是充足的;
2)第一上诉审和第二上诉审法院都维持了原判。
- 最高法裁判观点:
1)如果诉讼当事人反对预审后继续审理案件,则法院应当为正式庭审指定另一个日期;
2)被告的申请本质上属于上述反对意见,且这一申请不应被要求提供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