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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乳和乳产品技术操作规程(一)

时间:2009-11-28 12:5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2008年5月23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8年5月30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款 本联邦法应用的范围

1、本联邦法的规定:
1)本联邦法包含技术调整客体的清单和描述;
2)对技术调整客体的安全要求;
3)以运用本联邦法为目的而采用的技术调整客体的鉴定
规则;
4)技术调整客体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的符合评定规则和形式及确认;
5)对乳及乳产品的术语、包装、标记的要求,其中包括对在这种产品包装上和附带文件中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名称、成份和消费特性信息的要求。
2、本联邦法同时规定了运用本联邦法调整相互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款 本联邦法包含的技术调整客体的清单和描述

1、本联邦法包含的技术调整客体的清单和描述为:
1) 在俄联邦领土上进入流通的乳及乳产品,其中包括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
2) 乳及乳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过程。
2、成为本联邦法技术调整客体的乳及乳产品清单,其中包括:
1)原料乳和原料乳脂;
2)可饮用的乳和可饮用的乳脂;
3) 液体酸乳产品;
4) 酸凝乳和酸凝乳产品;
5) 酸奶油及以酸奶油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6) 黄油;
7) 黄油膏;
8) 涂抹植物奶油和炼制植物奶油混合物;
9) 干酪和干酪产品;
10)乳及含乳的罐头;
11)冰激凌和用于冰激凌混合物;
12) 功能上的必要组分;
13)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
14)二次乳加工产品。

第三款 采用本联邦法的目的

采用本联邦法的目的是:
1)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
2)防止导致消费者误解的作用和保证关于乳及乳产品的名称、成份和消费特性信息的可靠性。

第四款 在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为本联邦法目的而使用的基本概念为2002年12月27日
N184-ф3“关于技术操作规程”(以下称-“关于技术调整”联邦法)第二款、2000年1月2 日N29-ф3“关于食品质量和安全”联邦法第一款制定的基本概念以及下列基本概念:
1) 乳 - 从一个或几个在哺乳期的牲畜中一次或多次挤出获得的农业牲畜正常生理乳腺分泌产物,没有向此产物添加任何添加物或从中提取任何物质;
2) 乳产品 - 乳加工产品,包括乳制品本身、乳组成产品、含乳产品、乳加工的副产品。
3) 乳制品 - 由乳和(或)没有使用非乳脂肪和蛋白质它的组成部分并在其成分中可能含有为乳加工必不可少的功能性组分生产出的食品;
4) 乳组成产品 - 由乳和(或)不带增添物的乳制品或带有乳加工副产品增添物和非乳组分生产出的食品,且添加非乳组分的目的不是代替乳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条件下在这种成品中乳的组成部分应超过50%,在冰激凌和乳加工甜品中—超过40%;
5) 含乳产品 - 由乳和(或)乳制品,和(或) 乳加工副产品和非乳组分生产出的食品,其中包括非乳脂肪和(或)蛋白质,乳的无水物质在成品的无水物质中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
6) 再生乳原料 - 乳加工副产品,准备用作加工后使用的部分失去鉴定特征或消费特征(其中包括在他们的保质期内回收的这种产品,但符合食品原料安全要求)的乳制品;
7) 乳加工副产品 - 在乳加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获得的伴随产品;
8) 原料乳 - 没有在摄氏40度以上的温度上进行热处理加工的或热处理加工结果没有改变其组成部分的乳;
9) 全脂乳 - 经过他们的调整乳的组成部分没有受到影响的乳;
10)脱脂乳 - 从乳中分离脂肪后获得的脂肪质量份额不少于0.5%的乳;
11)饮用乳 - 为了调整其组成部分(没有使用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由原料乳和(或)乳制品并受热处理加工或其它加工生产出的脂肪质量份额不超过9%的乳;
12)炼乳 - 在温度85摄氏度至99摄氏度条件下,持续热处理加工时间不少于3小时且直至获得特有的感官鉴别特性的饮用乳;
13)巴氏杀菌乳、消毒乳、超高温灭菌乳(超高温加工)-为了遵守微生物安全指标规定的要求,受热处理加工的饮用乳;
14)乳饮料 - 由浓缩或提炼乳或者全脂奶粉或脱脂奶粉和水生产出的乳制品;
15)加强乳饮料 - 单独或复合性添加如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和常量元素、食用纤维、多元未饱和脂肪酸、磷脂、益生菌、菌益生物质的乳饮料;
16)浓缩或提炼全脂乳 - 在浓缩或提炼乳产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额份不少于25%,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7%;
17)浓缩或提炼脱脂乳 - 在浓缩或提炼乳产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在乳的固体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超过1.5%;
18)含糖炼乳 - 含糖浓缩或提炼乳制品,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组成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
19)全脂乳粉 - 在乳粉制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5%,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
20)脱脂乳粉 - 在乳制品组成中乳的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5%,在乳的无水脱脂物质中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34%,脂肪的质量份额不超过1.5%;
21)非乳组分 - 向乳加工产品中补加的食品(蘑菇、肠类制品和肉类制品、海产品、蜂蜜、蔬菜、核桃、水果、鸡蛋、果子酱、果泥、巧克力和其他糖果点心类食品、咖啡、茶、甜酒、糖酒、糖、盐、香料、其它食品、食品添加剂、维生素、微量和常量元素、蛋白质、脂肪、非乳成分的碳水化合物);
22)乳脂 - 由乳和(或)乳制品生产,具有脂肪的乳胶液和乳浆且在乳制品组成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的乳制品
23)原料乳脂 - 没有在摄氏45度以上的温度上受热处理加工的乳脂;
24)饮用乳脂 - 受热处理加工( 如至少用巴氏灭菌法消毒)并按消费包装定量包装成的乳脂;
25)酸乳制品 – 用致使活性酸度(PH)指标下降及发酵乳和(或)乳制品蛋白质凝结和(或)带有使用酵母微
生物和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不分的非乳组分的后继增添物或未添加这种成份的增添物的混合物的方法生产出的并属于本联邦法附件4、6、8和12 中规定的活性酵母微生物的含有数量的乳制品和乳组成产品;
26)酸乳(айран)(起源于西伯利亚、中亚、高加索等地)- 使用带水的后续添加物或没有他们的添加物的
酵母微生物- 嗜热酸乳链球菌、保加利亚酸乳杆菌和酵母菌用混和(酸奶的和酒精的)发酵方法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27) 酸牛乳(ацидофилин)- 使用相同比值的酵母微生物-嗜酸性乳酸杆菌、乳酸乳球菌和配制好的用于酸乳的酵母菌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28)酸乳(варенец)(经高温处理的)- 用发酵乳和(或)乳制品,在初步消毒或在摄氏97度正/负2 摄氏度的温度条件下,使用酵母微生物(嗜热乳酸链球菌-直至取得特殊的感官鉴别特性)的方法生产出的酸乳
产品;
29)酸牛乳(йогурт)(用乳酸菌素发酵成的)- 使用酵母微生物的混合物-嗜热乳酸链球菌和保加利亚酸乳
杆菌生产出具有提高乳的无水脱脂物质含量的酸乳产品;30)酸牛乳(кефир)(经过发酵处理的乳制品)- 使用配制好的制酸乳的酵母,在没有添加完全人工培养的乳酸微生物和酵母菌情况下,使用混合(酸乳的和酒精
的)发酵方法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1) 酸马奶(кумыс)- 马乳使用混合(酸乳的和酒精的)发酵和使用酵母微生物-保加利亚和嗜酸性乳酸杆菌和酵母菌发酵的方法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2) 酸马奶产品 - 牛乳按照酸马奶的生产技术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3)酸牛乳(простокваша)- 使用酵母微生物-乳酸乳球菌和(或)嗜热乳酸链球菌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4)酸牛奶(мечниковская простокваша)- 使用酵母微生物-嗜热乳酸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酸杆菌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5)熟酸乳(ряженка) - 带有或不带乳制品添加物及带有使用酵母微生物-嗜热乳酸链球菌在添加或不添加保加利亚乳酸杆菌的炼乳以发酵的方式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6)酸奶油 - 带有或不带有乳制品增添物及带有使用酵母微生物-乳酸乳球菌或乳酸乳球菌的混合物和嗜热乳
酸链球菌的乳脂以发酵方法生产出的酸奶产品;且酸乳产品组成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
37)酸凝乳 - 以使用酵母微生物-乳酸乳球菌或-乳酸乳球菌混合物和嗜热乳酸链球菌并用酸或酸-凝乳酶的
方法使蛋白质凝结后用自我挤压、挤压、离心和(或)超过滤方法去掉乳浆生产出的酸乳产品;
38)颗粒状酸凝乳 - 由带有乳脂和食用盐增添物的酸凝乳颗粒生产出的松散乳制品。成品不允许热处理加工和
添加浓度稳定剂;
39)酸凝乳浆 - 带有或不带有黄油、乳脂、含糖浓缩乳、
糖和(或)盐,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的增添物的酸凝乳生产出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成品不允许热处理加工和添加浓度稳定剂;
40)酸凝乳产品 - 由酸凝乳和(或)带或不带乳制品增添物且符合酸凝乳生产技术的乳加工产品,带有或不带
非乳组分的增添物,其中包括非乳脂肪和(或)蛋白质,经进行热处理加工后或不进行热处理加工生产出的乳
制品或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如果在成品乳或乳组成酸凝乳产品中,乳的组成部分质量份额不少于75%, 且
为了取得特有的感官鉴别和物理-化学特性,不对这种产品进行热处理加工和熟化,那么对于这种产品可使用
“酸凝乳干酪”的概念;
41)酸凝乳干酪 - 在使用质量不超过150克或不用来源于食品的糖衣包覆(经加工而)成形的酸凝乳料生产
出的乳或乳组成产品;
42)乳渣泥 - 在使用质量不超过150克或不用来源于食品的糖衣包覆(经加工而)成形的酸凝乳产品;
43)发酵产品 - 发酵后经热处理加工的乳或乳组成酸乳产品,或符合于酸乳产品生产技术并具有与其类似的感
官鉴别和物理-化学特性的含乳产品;
44)由牛乳制成的奶油 - 以乳化脂肪为基础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其主要的组成成分为产于牛乳的乳脂肪。用从脂肪相和均匀分布的乳浆中分离的方式生产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并带有或不带有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添加物;
45)黄油 - 由牛乳制成的奶油,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由50% 至85%(包括85%在内);
46)甜黄油 - 由用巴氏灭菌法消毒乳脂生产出的黄油;
47) 酸黄油 - 由带有使用乳酸微生物的巴氏灭菌法消毒乳脂生产出的黄油;
48)干酪黄油 - 由在生产干酪时获得的乳脂生产出的黄油;
49)炼制黄油 - 由牛乳制成的黄油,在由牛乳制成的黄油中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不少于99%。用脂肪相熔化和使其具有特有感官鉴别特性方法由黄油生产出的牛乳黄油;
50)黄油膏 - 以带有或不带有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添加物的乳化脂肪为基础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其中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从39%至49%(含49%),并由牛乳、乳制品和(或)乳加工副产品用使用稳定剂的方法生产出的乳制品;
51) 甜黄油膏 - 由用巴氏灭菌消毒乳脂生产出的黄油膏;
52)酸黄油膏 - 由带有使用乳酸微生物的巴氏灭菌消毒乳脂生产出的黄油膏;
53)干酪黄油油膏 - 由在生产干酪时获得的乳脂生产出的黄油膏;
54)乳脂肪 - 用去掉乳浆的方法从乳和(或)乳制品中生产出的乳制品,且脂肪在乳制品中的质量组成额份不少于99.8%,并具有中性的味道和气味;
55)涂抹植物奶油 - 以乳化油脂为基础的乳加工产品,其中油脂总量的质量组成份额从39%至95%,油脂相油脂的质量份额从50%-95%;
56)炼制混合植物奶油 - 由涂抹植物奶油用油脂相熔化的方法或使用其他技术方法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且油脂在乳加工产品中的质量组成份额不少于99%;
57)干酪 - 由乳、乳制品和(或)带有使用特制酵母的乳
加工副产品,借助于使用或不使用如凝固酵素来保证乳蛋白凝结的技术,或随后以酸或热力方法从乳清中分离出干酪浆,并经成形、压制、腌制、熟化或没经熟化生产出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并带有或不带有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添加物;
58)融化干酪 - 由干酪和(或)带有使用乳制品的酸凝乳和(或)乳化盐或用捣碎、混和、熔化等结构形成方法和熔化乳化混合物生产出的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并带有或不带有目的不是代替乳组成部分的非乳组分添
加物;
59)干酪产品 - 符合干酪生产技术生产出的含乳制品;
60)融化干酪产品 - 符合融化干酪生产技术生产出的含乳产品;
61)干酪、腌制干酪产品 - 熟化和(或)保存在盐溶液中的干酪、干酪产品;
62)干酪、软干酪、半硬干酪、硬干酪、超硬干酪产品 - 具有符合本联邦法附件11和12特有的感官鉴别和物理-化学特性的干酪、干酪产品;
63)干酪、带霉层的干酪产品 - 在干酪产品内部和(或)表面以使用霉菌生产出的干酪、干酪产品;
64)干酪、含盘基网柄菌(又称黏菌)的干酪产品 - 在干酪产品内部和(或)表面以使用含盘基网柄菌(又称黏菌)生产出的干酪、干酪产品;
65)干酪、融化干酪、干酪产品、熏制融化干酪产品 - 使干酪、融化干酪、干酪产品、融化干酪产品经受熏制并使其具有熏制食品用特有的感官鉴别特性;
66)乳、乳组分、含乳的罐头 - 包装在容器中的固体或浓缩乳、乳组成、含乳产品;
67)冰激凌 - 打成糊状的、冰冻的、在冰冻状态可被食用的甜的乳制品、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
68)牛奶冰激凌 -在冰激凌中的乳脂肪质量组成份额不超过7.5%的冰激凌(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
69)奶油冰激凌 -在冰激凌中乳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在8%
至11.5%的冰激凌(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
70)高级冰激凌 -在高级冰激凌中乳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在12%至20%的冰激凌(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
71)酸奶冰激凌 - 以使用酵母微生物或酸乳产品生产出的冰激凌,且在酸奶冰激凌中乳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不超过7.5%的冰激凌(乳制品或乳组成产品);
72)含有植物脂肪的冰激凌 - 在含有植物脂肪或带有乳脂肪混合物的植物脂肪在冰激凌中的质量组成份额不超过12%的冰激淋(含乳产品);
73)软冰激凌 - 在冷冻机中拿出之后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冰激凌,且其具有从零下5摄氏度到零下7摄氏度的温度;
74)硬化冰激凌 - 在冷冻机中拿出之后,使其在不超过零下18摄氏度冰冻并在保持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储藏、运输和销售的冰激凌;
75)冰激凌用液体混合物 - 含有冰激凌生产用所有必要组分的液体乳制品、乳组成产品或含乳产品;
76)冰激凌用固体混合物 - 冰激凌用液体混合物以干燥的方式生产或必要固体组分和供生产冰激凌用水、乳、乳脂和(或)汁还原后混合的固体乳制品、固体乳组成产品、固体含乳产品;
77) 标准化的乳加工产品 - 脂肪、蛋白质和(或)无水脱脂乳物质在乳加工产品中的质量份额指标或者他们换算出的比值与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制定的标准、规范文件、准则汇编和(或)技术文件指标相符合的乳加工产品;
78)巴氏杀菌、消毒或超高温灭菌乳加工产品 - 经热处理加工,并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这种产品中对微生物含量所允许水平要求的乳加工产品
79)浓缩、提炼、脱水或凝固乳加工产品 - 用从乳加工产品中部分去掉水份的方法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且直至做到无水物质在乳加工产品中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0%;
80)含糖的提炼乳加工产品 - 带有蔗糖和(或)其他种类糖增添物的提炼乳加工产品;
81)无水乳加工产品 - 用从乳加工产品中部分去掉水份的方法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且直至做到无水物质在乳加工产品中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0%;
82)升华干燥的乳加工产品 - 用从冻结的乳加工产品中去掉水份的方法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且直至做到无水物质在乳加工产品中的质量份额不少于95%;
83)还原乳加工产品 - 由浓缩或无水乳加工产品和水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84)加强乳加工产品 - 向乳加工产品里单独或复合添加如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和常量元素、食用纤维、多元
未饱和脂肪酸、磷脂、益生菌、菌益生等物质的乳加工产品;
85)打成糊状的乳加工产品 - 用搅拌方法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86)重新组合乳加工产品 - 由乳加工产品和(或)其独立组成部分和水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87)低乳糖乳加工产品 - 在乳加工产品中乳糖被部分水解或部分被清除的乳加工产品;
88)无乳糖乳加工产品 - 在乳加工产品中乳糖被完全水分解或完全被清除的乳加工产品;
89)以完全或部分水解蛋白质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 由乳、黄豆蛋白经完全或部分水解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90)酪乳 - 在牛乳生产黄油时获得的乳加工副产品;
91)乳清(干酪、酸凝乳或干酪素乳清)- 在生产干酪(干酪乳清)、酸凝乳(酸凝乳乳清)和干酪素(干酪素乳清)时获得的乳加工副产品;
92)民族特点的乳产品 - 具有的名称是在俄罗斯领土历史形成的和其生产技术特性定义的、生产中使用的酵母成分定义的和(或)以这种乳制品的传播地点的地理名称定义的乳制品;
93)生物的产品(以下称-生物产品) - 以使用酵母微生物和在发酵过程中和(或)发酵之后以加强的方式添加单一栽培或群丛形式的活益生菌微生物(益生菌)(或)菌益生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成品不允许热处理加工;
94)乳组成部分 - 无水物质(乳脂肪、乳蛋白、乳的糖(乳糖)、酵素、维生素、矿物质)、水;
95)无水乳滤渣 - 除水以外的乳组成部分;
96)无水脱脂乳滤渣 - 除脂肪和水以外的乳组成部分;
97)乳浆 - 处于水相状态的乳蛋白、奶糖(乳糖)、矿物质、酵素和维生素的胶质体系;
98)乳清蛋白 - 干酪素沉淀后留在奶的乳清中的蛋白质;
99)乳清蛋白的浓缩物 - 用浓缩或超滤方法从奶的乳清中获得的乳清蛋白;
100)干酪素 - 由脱脂乳和带有乳蛋白主要成分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101)白蛋白 - 由奶的乳清和带有奶乳清蛋白的浓缩物生产出的乳加工产品;
102)乳产品的代用品 - 与乳产品同样的使用目的,主要或全部由非乳成分生产出的食品。

第二章 对原料乳及其加工产品的要求

第五款 对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的安全要求

1、从农业牲畜获得乳及原料乳和原料乳脂、非工业生产乳制品的运输、销售、有效利用的条件都应该符合俄联邦关于兽医法要求。
2、原料乳应该从在传染和其他对人类和牲畜共同疾病方面安全的地域上、健康的农业牲畜处获得。
3、在食品中不允许使用产仔后的前7天内和产犊前5天停止挤奶期间的(他们产仔前)牲畜和(或)病牲畜和处于检疫的牲畜处获得的原料乳。
4、生产者应该保证原料乳的安全,在原料乳中没有禁止的、清洗的、消毒的和中和的物质、牲畜生长的刺激素(其中包括激素制剂)、在畜牧业中为养肥及治疗牲畜和(或)预防其生病使用的药物(包括抗生素)的残留量。
5、从各类农业牲畜处获得的乳,除牛乳以外,都应符合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制定的标准、规范文件、准则汇编和(或)技术文件规定的指标。
6、在未加工牛乳中无水脱脂物质的质量组成份额应不少于8.2%。牛乳的密度,在未加工牛乳中脂肪的质量组成份额为3.5%、在摄氏20度的温度条件下,每立方米应该不少于1027公斤,或对于在未加工牛乳中脂肪的质量份额为另一种的乳,不少于等量数值。
7、对于为生产带有明确消费特性的食品使用的原料乳可能提出下列补充要求:
1)供为生产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用的农业牲畜原料乳,应该符合本章要求以及下列要求:
а) 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纯度指标不低于第一组,用乙醇试验的热稳定性指标不低于第三组;
б) 嗜温好氧微生物菌落群和兼厌氧微生物的数量不超过本联邦法附件2中为高级原料乳和一级原料乳制定的所允许水平。
в) 体细胞的数量不超过根据本联邦法附件2中为高级原料乳制定的所允许水平。
г)供为生产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用的原料乳的贮藏和运输的实施应遵守本联邦法第6款规定要求使用单独容器;
д) 从农业牲畜中获得的乳,不符合其种类农业牲畜原料乳的鉴定指标和(或)安全指标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原料乳不允许使用。
2)供为生产消毒乳,其中包括浓缩或提炼乳用的未加工牛乳,应该符合本条款要求和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用乙醇试验的热稳定性指标不低于第三组。
3)供为生产干酪用的未加工牛乳应该符合本条款的要求以及下列要求:
а) 一级和二级发酵-凝乳酶的纯度;
б) 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按照一级和二级纯度还原酶的细菌播种水平,嗜温好氧微生物菌落群和兼性
厌氧微生物的数量在每立方厘米中群体形成单位不超过1x106;
в) 嗜温好氧乳酸盐发酵油酸微生物的孢子数量是:
带有二次低温加热的干酪,每立方分米中不超过13000孢子;
带有二次高温加热的干酪,每立方分米中不超过2500孢子;
г) 酸度不超过19度;
д) 蛋白质的质量份额不少于2.8%;
4)供为生产规定饮食用的未加工牛乳,应该符合本条款的要求以及下列要求:
а) 嗜温好氧微生物菌落群和兼性厌氧微生物的数量在每立方厘米中群体形成单位不超过5x105;
б)在每立方厘米中体细胞的数量不超过5x105;
в) 根据国家标准要求,用乙醇试验的热稳定性指标不低于第二组;
8、原料牛乳和原料乳脂的化学和放射学安全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1中制定允许水平。
9、微生物安全指标和原料牛乳和原料乳脂体细胞的含量不应该高于本联邦法在附件2中制定的允许水平。
10、根据俄联邦关于兽医法、俄联邦在保证居民的卫生-传染病安全方面法律和在生态安全方面法律的要求,制造商负责处理潜在危险物质、微生物和体细胞允许含量水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的使用。

第六款 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生产、贮藏、运输和有效利用的专业工艺流程的要求

1、原料乳生产的专用工艺流程包括农业牲畜的饲养、挤奶的条件,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的采集、冷却和贮藏条件,应该符合俄联邦关于兽医法的要求。
2、农业牲畜挤完奶后,原料乳应该在2小时之内纯化和冷却至4摄氏度(正/负2摄氏度)。
3、考虑到运输时间,允许制造商在4摄氏度(正/负2摄氏度)情况下原料乳贮藏不超过24小时,考虑到运输时间,在温度不超过8摄氏度条件下,原料乳脂贮藏不超过36小时。
4、在下列情况下允许制造商对原料乳进行初步热处理加工,其中包括消毒:
1)原料乳的酸度从19至21吉尔里耳度(°T);
2)原料乳的贮藏超过6小时;
3)原料乳的运输持续时间超过了原料乳的冷却贮藏所允许的时间,但不超过25% 。
5、原料乳在采用初步热处理加工情况下,其中包括消毒,热处理加工的方法(温度、实施的期限)在附加文件中规定。
6、农业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原料乳和原料乳脂时,应该使用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批准的用于与乳制品有接触的设备和材料。
7、在冷却的原料乳或原料乳脂运往加工地时,直至它们开始加工之前这种产品的温度不应该超过10摄氏度。对于温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料乳和原料乳脂必须立即处理。
8、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批准的在供与乳发生接触用的材料制成的带有密封盖子并加上铅封的容器中实施原料乳和原料乳脂的运输。交通工具应该有本联邦法规定的保证保持温度的冷却系统设备。
9、原料乳和原料乳脂贮藏和运输应带有证明其安全和本联邦法36款23和24部分规定的信息文件。
10、在加工前,制造商在产品的保质期范围内,且在4摄氏度(正/负2摄氏度)的条件下,在单独打标号的容器中实行原料乳、受热处理加工乳、原料乳脂、乳加工产品的贮藏。
11、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原料乳或原料乳脂的有效利用,这些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依照俄联邦关于兽医法、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方面的俄联邦法和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款 对乳加工产品的要求

1、乳加工产品的生产应该使用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安全指标要求的乳制成并保证由受热处理加工的乳制成的这种成品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
2、指定供销售用的乳加工产品中含有毒成份、霉菌、抗生素、杀虫剂、放射性核素、微生物和氧化变质指标数值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规定的标准。
3、乳加工产品的化学和放射安全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3中规定的允许水准。
4、乳加工产品的微生物安全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4中规定的允许水准。
5、乳加工新产品的加工和生产应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组织标准进行。对这种产品规定的标准要求或与他们相关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和有效利用的过程应该符合本联邦法制定的要求。首次在俄罗斯联邦领土生产或运入至俄罗斯联邦领土的产品应依照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方面的俄联邦法必须进行国家登记。
6、在乳加工产品生产时,被使用的非乳组分应该符合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俄联邦法的要求。
7、在生产规定饮食和民族特点乳制品时,除有用的必不可少的组分之外,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增香剂。
8、在加强乳加工产品中益生菌和菌益生的含量水平的检验采用对组分含量水平的检验方法;
9、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加工产品的利用,这些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依照俄联邦关于兽医法、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方面的俄联邦法和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章 生产和(或)销售乳加工产品时对生产和专业工艺
流程的要求

第八款 对乳加工产品生产的总体要求

1、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对乳加工产品的生产要求延伸至在乳加工产品的生产和(或)销售范围内担任工作的法人和自然人。
2、乳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以及与乳加工产品的生产、使用、贮藏、运输、销售相联的潜在危险的乳加工产品和生产操作阶段生成的废料的使用、加工、有效利用应符合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领域的俄联邦法、俄联邦关于兽医法和在生态安全领域法的要求;
3、在乳加工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时,直接与乳加工产品接触的设备、用具、包装材料和包装应该由根据俄联邦法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方面的要求、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批准的由供与乳产品发生接触用的材料制成;
4、乳加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销售符合安全要求的评估在其规划下实施。这种要求的遵守情况的检验是在制造商组织生产时以及在所有工艺流程阶段(乳加工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利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乳加工产品和生成的废料的加工或有效利用)实行;
5、在乳加工产品生产时,为了保证他们符合规定的要求采用芳香化、离心除菌、发酵、打成糊状、还原、炼制、水解、蘸糖、均质化、除气、除盐、添加组分、冰激凌硬化、冰冻、异构化、凝结、浓缩、熏制、膜浓缩、标准化、浓缩、冷却、净化、低热消毒、运输、熔化、高脂肪乳脂的转化、加压、储存、再组合、自动加压、敲打、压缩、凝结、分离、发酵、混合、熟化、稳定、消毒、干燥、热处理、熔化、超高温灭菌、包装、分装、过滤、模造、冷冻、贮藏、除盐、乳化作用、(分散作用)的操作、这种产品的其他生产操作;
6、本联邦法制定的乳加工产品生产操作概念和操作要求,受原料乳及其加工产品强制要求约束。

第九款 乳加工产品的生产操作概念和对与原料乳及其加工产品强制要求相联系的操作要求

对于原料乳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操作制定下列概念和要求:
1)原料乳的净化 – 将表面杂质和(或)微生物从原料乳中分离的操作。原料乳的制造者或乳加工产品的制造者为了保证原料乳符合对其净化要求,不采用离心力或为了保证原料乳符合对其净化和分离出微生物的要求,借助于采用离心力和专业设备实施原料乳的净化;
2)过滤 – 将表面杂质从原料乳和乳加工产品中分离的操作。过滤的实行不采用离心力;
3)分离 - 将原料乳或乳加工产品分离为脂肪含量降低的和提高的两部分的操作;
4)标准化 - 为了达到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制定的标准、规范文件、准则汇编和(或)技术文件的指标,对原料乳或乳加工产品的乳组成部分的含量和比值进行调整的操作。
标准化实施方法是从产品中除去或向产品中添加乳组成部分、乳制品和(或)其单独组成部分,以提高或降低脂肪质量份额、蛋白质质量份额和(或)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值。
5)热处理 – 对原料乳或乳加工产品热处理加工的操作。热处理在温度从60至68摄氏度,持续至30秒条件下实行,在这个条件下可保持乳的碱性磷酸(酯)酶的活性;
6)巴氏灭菌法 - 原料乳或其加工产品受热处理加工的操作。巴氏灭菌在各种措施(温度、时间)条件下实行,持续在温度从63至120摄氏度的条件下,保证降低原料乳及其产品中任何致病微生物数量,使这些微生物达到不会给人类健康带来实质性危害的水准。低温消毒法,在温度不超过76摄氏度并伴有碱性磷酸(酯)酶钝化条件下实行。高温消毒法在各种措施(温度,时间)条件下实行,温度从77摄氏度至100摄氏度情况下,并伴有如磷酸(酯)酶和过氧化物酶钝化条件下实行。巴氏灭菌效果的检验从下列方法中的一种实施:
а)用生物化学方法 -(用磷酸(酯)酶试样或用过氧化物酶试样、酵素试样取决于巴氏灭菌法温度)用乳或其加工产品的试样测验方法。从每个灌满巴氏消毒产品的贮藏器中实施这种试样的挑选;
б)用微生物方法 - 用现有微生物的卫生-指标检验乳或其加工产品试样的方法。曾受热处理加工的产品冷却之后实行这种试样的挑选。巴氏灭菌效果的检验周期由生产检查规划确定;
7)消毒 – 对原料乳或其加工产品进行热处理加工的操作。持续保持在超过100摄氏度温度情况下实施的消毒,并保证乳加工成品符合工业消毒要求。为了检验其符合工业消毒的要求,用测验乳和其加工产品试样的方法实施消毒效果的检验。消毒和超高温灭菌效果的检验周期由生产检查规划确定;
8)超高温灭菌 – 对原料乳及其加工产品进行热处理加工的操作。超高温灭菌在封闭的流水作业线系统中实施,且持续时间不少于2秒钟,使用下列方法中一个实行:
а)在温度从125摄氏度至140摄氏度条件下,用加工产品与加热表面接触的方法;
б)在温度从135摄氏度至140摄氏度条件下,用无菌热气与加工产品直接混合的方法。超高温灭菌后,以无菌包装好的方式保证产品符合工业消毒要求。为了检验他们符合本联邦法的要求,用测验乳和其加工产品试样的方法实施超高温灭菌的效果检验。超高温灭菌效果的检验周期由生产检查规划确定;
9)熟化 - 在限定条件下,乳及乳脂、其他乳加工产品或他们的混合物储存的操作。为保证获得具体产品的感官鉴别、微生物、物理-化学或结构-表面特性实行熟化;
10)发酵 - 在酵母微生物作用下,在乳及其加工产品中乳凝块的操作。发酵伴有活性酸指数的降低(PH)和乳酸含量的提高;
11)凝结 - 在乳及其加工产品中蛋白质凝结的操作。凝结的实施是在乳凝结酵素制剂和其他物质和因素的作用下促使蛋白质的凝结;
12)炼制 - 为取得乳或其加工产品特有的感官鉴别特性-淡黄色或浅-咖啡色和特有的味道和气味,在提高温度条件下,乳或其加工产品的持续操作。乳加工产品的炼制(除脂肪、炼制混合物)在85摄氏度至99摄氏度温度下,持续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在超过105 摄氏度温度下,不少于15分钟条件下实行;
13)高脂肪乳脂的转化 – 用改变乳液式样(“乳浆中的油脂”改变为“油脂中乳浆”)方法获得黄油的操作。 高脂肪乳脂在强化热力或热机作用下实行高脂肪乳脂的转化;
14)黄油的敲打 - 用从处于油粒状态的油脂相乳脂中用析出的方法获取黄油的操作。在温度从7摄氏度至16摄氏度条件下,以随后它的团块和塑化用强化机械作用的方法实行黄油的敲打;
15)自动压制 – 乳加工产品形态改变的操作。在产品自身重量的影响之下,用正在进行的液态相排出方法实行自动压制;
16)压制 - 乳加工产品形态改变的操作。在外面物质对产品的影响之下,用正在进行的液态相排出方法实行压制;
17)熔化 - 热处理作用于无水乳加工产品,伴有其从固体状态转换为液体状态的操作。供融化干酪、融化干酪产品生产用的初始产品混合物的熔化在标准和(或)技术文件制定的规范和温度不低于85摄氏度条件下实行;
18)干酪的熏制 - 用从干枯的含树脂不多种类的树获得的烟对干酪、融化干酪、干酪产品、融化干酪产品的加工操作。熏制保持在被标准和(或)技术文件规定的温度-湿度条件的特别箱中实行。不允许使用熏制增香剂 。
19)加强 - 向乳和其加工产品里添加维生素、微量-常量元素、菌益生物质、蛋白质、食用纤维、多元未饱和油脂酸、磷脂、益生菌微生物的操作;
20)冷却 - 乳及其加工产品温度降至乳及其加工产品中微生物生长和氧化进程暂时停止水平的操作。受热处理加工的乳及其产品冷却(除冰激凌、干酪、干酪产品、固体、提炼、浓缩、消毒的乳加工产品之外)在2个小时之内,实现温度达到不超过6摄氏度。在酸乳产品生产时,乳、乳脂或在消毒后的标准化初始乳加工产品混合物的温度应该降至发酵温度。在没有酵母情况下,不允许在发酵温度存放巴氏灭菌的乳、乳脂或标准化初始乳加工产品混合物。供冰激淋用混合物的温度冷却至3摄氏度(正/负3摄氏度),应在不超过2个小时之内得以实现。供冰激料用混合物的冷却贮藏持续时间不应该超过:
а)48小时,在0摄氏度至2摄氏度条件下;
б)36小时,在2摄氏度至4摄氏度条件下;
в)24小时,在4摄氏度至6摄氏度条件下;
21)冷冻 - 同时将供冰激淋用混合物搅拌成浆并冻凝的操作;
22)浓缩(提炼)- 在生产浓缩和提炼乳加工产品时采用的操作。用从乳加工产品中部分除去水份方法使浓缩(提炼)得以实现,直至获得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数值在20%至90%。
23)干燥 - 在生产无水乳加工产品时采用的操作。用从乳加工产品中除去水份方法使干燥得以实现,直至获得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数值在90%和更高。
24)提纯 - 在生产提纯乳加工产品时采用的操作。用从凝冻的乳加工产品中借助于真空的帮助除去水份后,在温度不超过45摄氏度条件下,以完全晒干方式使提纯得以实现,直至获得无水物质的质量份额的数值在95%和更高。
25)还原 - 在生产还原乳加工产品时采用的操作。用向浓缩、提炼或无水乳加工产品里添加饮用水方式使还原得以实现,直至获得符合不经受浓缩、提炼或干燥产品的感官鉴别和物理-化学特性;
26) 再组合 – 由乳组成部分或乳产品、乳组成产品、含
乳产品和水生产乳加工产品的操作;
27)打成糊状 -生产打成糊状的乳加工产品时采用的操作。用猛烈搅拌产品方式使打成糊状得以实现,并伴有其体积的增大;
28)除盐 – 干酪素-钙-磷酸盐组合物的乳和(或)干酪浆在借助于发酵乳酸微生物群落的帮助在发酵奶糖(乳糖)时形成的乳酸作用的影响之下,或在直接使乳变酸的有机酸(醋、奶、柠檬)作用的影响之下的深度去矿化的操作。为获得他们特有的感官鉴别特性在生产半硬或软干酪时使用除盐;
29)在保质期内,按生产商制定的条件和在保证符合于本联邦法第7条款规定的安全指标的产品在完整保存条件下,乳加工产品的贮藏得以实现。
30)生产商制定的规范和符合于俄联邦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领域法的要求,使乳加工产品的运输和销售得以实现;

第十款 对机构生产场地和设备的洗涤和消毒要求

1、生产场地、设备、用具、包装、交通工具的洗涤和消毒应该保证乳加工产品的安全,预先防止他们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并按生产检验规划制定的周期进行。
2、用于执行洗涤和消毒的工具应该是生态安全的和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批准的供在食品工业中使用的。
3、供乳及其加工产品生产和贮藏用贮存器的洗涤和消毒应不晚于每个贮存器空出来后的2小时。设备洗涤和消毒超过6小时后不要使用,在工作前重新消毒。
4、如果设备停工超过2小时以上,起始的其加工的巴氏灭菌乳或标准化的混合物产品应该安排重新消毒,管道和设备应该洗净和消毒。
5、通过实验室范围内,和借助于生产检验规划制定的周期的测试确定洗涤和消毒的效果。

第四章 在乳加工产品生产时对使用的功能必要组分要求

第十一款 功能必要组分

1、在乳加工产品的生产和没有他们不能生产具体乳加工产品时采用的酵母、益生菌微生物(益生菌)、菌益生物质(菌益生)、酵素制剂、非乳组分被理解为功能必要组分;
2、为乳加工产品的生产专门配好和使用的非致病、非病毒微生物和(或)主要为乳酸微生物的微生物组合被理解为酵母;
3、非致病、非病毒微生物进入人体肠道,有益地作用于人的机体,使消化道的微生物群落的生物活性和组成正常化的微生物被理解为益生菌微生物(益生菌)。(主要的微生物种类为双岐杆菌,嗜酸乳杆菌,费氏丙酸菌,乳酸乳球菌);
4、在人类食物中的食品成分,在系统地使用他们的情况下,有益地作用于人的机体,因此有选择地促进生长和(或)提高消化道的正常微生物群落的生物活性的物质或物质的组合物被理解为菌益生物质(菌益生);
5、在乳加工产品生产时,为实行生化操作必要的蛋白物质被理解为用作酵素制剂。

第十二款 对酵母和酵素制剂的要求

1、为乳加工产品生产使用的单一或组合酵母,包括益生菌在内的微生物,应是鉴定同质、非致病、非病毒和具有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加工产品生产必需的特性。
2、为乳加工产品生产使用的酵素制剂应具有活性和具体工艺流程必须的特性,并符合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制定的标准、规范文件、准则汇编和(或)技术文件的要求。
3、培养酵母和益生菌微生物的培养基环境,酵母、酵素制剂的微生物安全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4规定的水平。
4、酵母、益生菌微生物、菌益生物质、酵母制剂的其他安全指标和酵母配制的培养基环境应该符合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领域的俄罗斯联邦法要求和本联邦法要求。

第十三款 在酵母和益生菌微生物生产时对场地的要求

1、使用成品酵母和益生菌微生物的生产应在区域上独立于其他机构的机构或机构独立生产场所,乳加工产品的制造商使用成品酵母配制生产酵母和益生菌微生物应该在符合执行国家政权机关联邦机构制定的标准、规范文件、准则汇编和(或)技术文件要求的专门生产场地实行;
2、乳加工产品的制造商应该保证酵母、益生菌微生物及他们生产操作的安全,并遵守卫生-流行病对微生物工作条件和设备的技术状况的要求,利用结构特点(场地分布和数量,他们的条件)、机构措施(工作制度、生产检验)配制由他们制成的生产酵母;
3、乳加工产品的生产商在专门生产场地实行生产酵母和(或)益生菌微生物的配制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酵母和(或)益生菌微生物使用的主要生产场所分布在一个生产厂房里,但与他们隔离分开;
2)在现有一些生产场所中建立并保持保护酵母和(或)益生菌微生物免受不良微生物、噬菌和类似外部媒介物的污染环境;
3)具备进气排气通风装置和处理、净化空气的有效系统;
4、乳加工产品的生产者从酵母和(或)益生菌微生物中生产和配制生产酵母及活化浓缩菌时,对酵母和(或)益生菌微生物的安全监督是由曾受过专业培训并获得证书的工作人员在所有生产操作阶段实行。
5、生产酵母和(或)益生菌微生物(其中包括无水营养介质或乳粉的还原、巴氏灭菌和(或)消毒、冷却、发酵、酵母的培养和冷却)配制操作的全过程在封闭的系统中实行;
6、生产场地、设备、用具的洗涤和消毒方式在本条款3部分中的规定应该符合本联邦法第10款的要求和生产检查规划的规定;
7、不允许使用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出自开启包装没有完全用尽和有效期届满的生产酵母和(或)益生菌微生物;
8、指定供自本条款3部分规定的场地移交至其他生产场地用的每批生产酵母和(或)益生菌微生物,应该附有含有关于他的生产日期和时间、成份、用途、相关容量、相关有效浓度指标信息的文件。
第五章 对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和他们的生产操作的要求

第十四款 儿童营养产品的概念

1、本条款包括说明儿童营养产品的性质的总体概念。带有使用本联邦法乳加工产品,其中包括儿童营养产品主要总体概念制定的国家标准规定的说明具体儿童营养产品的性质的概念。
2、指定供年龄在14岁以下儿童营养用并符合儿童身体的生理需要的食品被理解为儿童营养产品。
3、由牛乳或其他农业牲畜乳生产的、带有非乳组分增添物且添加物的量不超过这种产品总量的20%或不带他们的增添物生产出的儿童营养产品被理解为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
4、供年龄从出生至3岁儿童营养用的儿童营养产品被理解为幼儿用的儿童营养产品。
5、出自于农业牲畜乳、大豆蛋白(从含有生物基因工程改良的原料中获得的蛋白质除外),在化学成分和特性方面最大限度地近似于母乳并符合一岁儿童生理要求的、以液态或粉状形式生产出的供幼儿用的儿童营养产品被理解为适应配方乳(母乳的代用品)。
6、为一岁儿童,向其日常饮食里引入适应配方乳(母乳的代用品)和(或)后继混合物和考虑到儿童年龄的生理特点的由动物和(或)植物成分制成生产出作为对母乳的补充物的儿童营养产品被理解为喂养产品。
7、以农业牲畜的乳、大豆蛋白质(从含有生物基因工程改良的原料中获得的蛋白质除外) 为基础生产出的、供一岁儿童用和适应或部分适应年龄大于6个月儿童营养用的儿童营养产品被理解为后继混合物。
8、为幼儿用的儿童营养无水产品在家庭条件下,用温度不应该低于30摄氏度的饮用水、乳、适应配方乳或果汁以溶解的方法还原至成品。被理解为幼儿用的速成儿童营养产品。不允许使用“速溶”的概念。
9、供年龄从3至6岁儿童营养用的儿童营养产品被理解为供学龄前儿童用的儿童营养产品。
10、供年龄从6至14岁儿童营养用的儿童营养产品被理解为学龄前儿童用的儿童营养产品。
11、由各种米、乳制品和(或)引入或没有引入非乳组分的含乳产品生产出的供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被理解为以乳为主要成分的食用成品粥。
12、在作使用产品用的这种成品中乳糖含量组成每升不超过0.1克的专用儿童营养产品被理解为无乳糖产品。
13、在作使用产品用的这种成品中乳糖含量组成每升不超过10克的专用儿童营养产品被理解为低乳糖产品。

第十五款 对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要求

1、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营养价值应该符合考虑儿童年龄的身体生理状况。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应该是对儿童健康无危害的。
2、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及其组分应该符合本联邦法及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领域俄联邦法制定的安全和营养价值要求。
3、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不应该含有使用生物基因工程改良、人造染料、增香剂获得的成分。
4、在为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中潜在危险物质含量指标和氧化损伤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5 制定的允许水平。
5、在为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中微生物的安全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6 制定的允许水平。
6、为了最大限度地近似于母乳成分在生产适应配方乳(母乳的代用品)和后继混合物时,在他们的成分中只允许含有氨基酸、氨基乙磺酸、核苷酸酶、菌益生(半乳糖-乳果糖、乳糖)、双岐杆菌和其他益生菌及鱼油脂和其他多发性饱和脂肪酸浓缩物。
7、为了生产供幼儿用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使用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使用形式按本联邦法附件15规定进行。在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中维生素和矿物的含量应该符合本联邦法附件16 规定的水平。
8、在生产供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时,允许使用本联邦法附件17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清单。
9、考虑到儿童的年龄,不同年龄组儿童(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儿童)健康风险程度评价,建立对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营养价值的要求,其中包括乳产品、乳组成产品、含乳产品。
10、供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氧化损伤、化学和放射安全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7规定的允许水平。
11、供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微生物安全指标不应该超过本联邦法附件8规定的允许水平。
12、为生产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使用的非乳组分应该符合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领域俄联邦法的要求。

第十六款 对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生产机构和生产操作的要求

1、供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生产在机构或在区域上与其他机构分开的独立机构的隔离生产场地实行。
2、实行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生产机构和生产场地的布局,应该排除其他机构或生产场地对其不利影响。实行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生产机构和生产场地在区域上禁止布置与此生产没有关系的楼房、建筑物。机构规定设备和生产场地使用方式应该保证采用遵守按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领域俄联邦法、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领域俄联邦法要求的方法。为了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生产消毒、分装、冷却的需要应该挑选单独的供此目的用的生产设备场地。指定的生产场地应该是用防水的、不吸水、可清洗、不滑和不污染环境无裂缝的材料装修。规定的生产场地的数量应该是为生产优质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足够的。
3、实行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生产的机构和生产场地应该具有的设备系统:
1)供水,其中包括温度不低于80摄氏度的热水;
2)在实施直接离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较近或者与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表面相互接处时,生产和供应的蒸汽用水不含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或污染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物质;
3)划分完全单独的工业用水管路,并用专门颜色表识;
4)照明、通风装置、排水设备;
4、工艺设备(其中包括产品的输送管道、供水管、排气管)、用具应该作标记,并依照卫生标准为了实行卫生消毒可以使用经批准供与食品接触用的、坚固、可反复清洗和消毒、使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没有和不具有无关的气味或味道、抗腐蚀、无毒材料质制作。
5、用于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生产可以按照对乳加工产品生产的类似要求使用的生产设备( 初始更换或在设备、用具洗涤和消毒后单独更换) 实行。
6、在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包装上应该分别安置本联邦法第36款规定的信息。

第六章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的销售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第十七款 对乳及其加工产品销售的要求

1、乳加工产品的销售应该符合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领域俄联邦法和本联邦法的要求。
2、生产商或执行国外制造商职能的人员向乳加工产品的销售者移交他们的同时应该递交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确认文件副本。
3、乳加工产品在销售前,销售者有义务用本联邦法检查关于这种产品具备规定的信息并且这种信息符合制造商的文件。
4、乳加工产品销售时,安置在属于规定产品的包装附加装入物单据上的关于信息的部分,销售者有义务把这种信息通知给消费者。
5、在销售者那里的乳加工产品的贮藏及其销售应该在遵守制造商制定的规则的条件下实行。
6、为幼儿用的以乳为主要成分的儿童营养产品的销售应该只能通过具备制造商制定的这种产品的贮藏条件的商业机构、药店、分发网点实行。
7、不具有保证制造商制定的这种产品的贮藏条件能力的销售者不允许销售乳加工产品。
8、乳加工产品的销售者无权制定超出制造商制定的保质期的他们的销售期限。不允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乳加工产品。
9、非工业生产乳加工产品的自然人,其中包括个体企业主在市场包括农业市场销售时,他们有义务保证这种产品符合本联邦法对他们的安全和消毒指标要求以及将有关这种产品的生产地点(地址)、有关他们的名称和有关他们的生产日期通知给消费者。
10、销售者在农业市场销售原料乳时,有义务向消费者出示被授权在兽医领域内为执行国家检查(监督)的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颁发的原料乳安全的确认文件以及关于原料乳需要必须煮开的信息通知给消费者。
11、制造商或这种产品的销售者自行或者通过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维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的关于产品强制召回的诉讼实施乳加工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款 暂时中止乳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1、不符合在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领域的俄联邦法、俄联邦关于保护消费者权利法和本法要求,并具有威胁公民的健康或生命、他们的财产、周围环境、牲畜的生命或健康,制造商或这种产品的销售者自愿或者按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书面的)命令,或者根据法院判决和俄联邦法律规定的一段期间暂时中止乳加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在获得关于乳加工产品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信息时,有权发放在特许测试实验室(中心)中获得这种产品测验证明文件期间关于暂时中止这种产品销售的(书面的)命令。

第19款 对乳加工产品有效利用的要求

1、不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乳加工产品的有效利用,制造商或这种产品的销售者根据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领域俄联邦法、俄联邦关于兽医法和在生态安全领域的法律规定实行。
2、乳加工产品有效利用的方法需得到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执行检查和监督职能方面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在兽医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利的联邦机构和(或)被授权在生态安全范围内为执行国家检查(监督)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的同意。
3、为了预防疾病的发生和扩散的危险和危害居民生命或公民或牲畜的健康以及预防污染周围环境,在保证居民卫生-流行病安全、保护消费者权力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利的联邦机构、在兽医范围内在检查和监督方面执行职能的执行权利的联邦机构、和(或)被授权在生态安全范围为了执行国家检查(监督)的执行权力的联邦机构通过关于强制召回乳加工产品的有效利用决定时,有义务对他们的有效利用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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