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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有关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时间:2009-04-16 20:3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中俄经贸合作网】俄罗斯有关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
对外贸易的管理规定
贸易主管部门
俄罗斯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发展部、工业与贸易部、农业部、联邦海关署等。经济发展部、工业与贸易部主要职责是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管理对外贸易,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的外汇业务,制定出口检验制度,审批有关对外贸易的协定或公约等。海关总署执行俄罗斯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办理关税业务和报关业务等。
贸易管理法律体系
在俄罗斯,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原则法》、《对外贸易活动国家调节法》、《俄联邦海关法典》、《海关税则法》、《技术调节法》、《关于针对进口商品的特殊保障、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联邦法》、《外汇调节与监督法》、《在对外贸易中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措施法》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自1991 年起,俄罗斯对外贸管理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取消了垄断性外贸管理体制,所有在俄境内注册的企业均有权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包括中介业务。除部分商品受许可证、配额等限制外,绝大部分商品已放开经营。
【进口管理】
1.配额管理。俄罗斯对食用酒精、伏特加酒、烈性炸药、爆炸品、爆炸器材、烟火制品、原糖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
2.许可证管理。对两大类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第一类属于特殊商品,包括化学杀虫剂、工业废料和译密码设备。第二类属于需要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放射性原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两用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原材料和设备等。
3.产品标识和认证。俄罗斯境内禁止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商品。对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设备等产品,禁止销售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产品。对化学生物制剂、放射性物质、生产废料以及部分初次进口到俄罗斯的产品,尤其是食品,需在进口前进行国家注册;工业、农业和民用建筑等用途的进口产品需具备卫生防疫鉴定。
俄罗斯联邦海关2005 年1 月发布的《需强制认认证的进口产品名单》中主要包括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纺织原料及其制品、机器设备和音像器材等部分进口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
【出口管理】
(1)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俄罗斯对国际协议规定要求限制数量的产品、部分涉及国家利益的特殊产品和国内需求较大的产品等三类产品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招标和拍卖进行。配额如有剩余,亦可根据出口实绩进行增发。需持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包括:野生动物、药材、译码器件、武器装备、爆炸品、核材料、放射性材料、贵金属、宝石及半宝石、矿产资源及矿床信息、麻醉剂、精神心理药剂、毒性物质、某些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原料、设备、技术、信息等。
(2)对军民两用产品出口实行监督。出口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需申领出口许可证,颁发依据为出口产品是否符合俄罗斯承担的有关国际义务。
(3)统一验证制度。俄罗斯对出口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验证制度,包括对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煤、黑色及有色金属、木材、矿肥等产品进行验证。
以上程序不适用于食品、兽医用品及壳类产品,此类货品的检疫及签证由国家检疫及卫生部门负责。
进出口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俄罗斯对各类动植物产品实施进口检疫制度,根据2008 年1 月9 日发布的关于《批准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行使国家有关发放动物、动物源性产品、动物药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检产品的进、出口和过境许可证职能的行政条例》命令,对应检货物进出口文件进行审核,并做出发放或拒绝发放应检货物进口许可证的决定。
【植物检疫】
农、林、药用、观赏作物的种子、种植材料,植物和它的部分(接穗、压条、鳞茎、根茎、块茎、块根、盆栽植物、切花蘑菇等);新鲜的蔬菜、水果和浆果;食用、饲用和工业用的谷物、其加工品(稻谷、大米、核桃、花生、面粉、米粒、粒状咖啡、可可豆、干果和干菜、烟的原料和作料、茶、半成品糖、香料、椰果肉、麦芽、油粕、油饼、棉、麻及其他植物纤维),还有动物的皮张和毛等;危害植物、植物产品的真菌、细菌、病毒、线虫、螨类、昆虫及媒介生物;昆虫标本、植物病原体标本和种子收藏蜡叶标本;邮件和旅客携带行李中的植物产品;容器、包装材料(合成材料除外)、木材及加工品(成品、半成品和零部件)、原状土样和土壤标本;饲料、藁杆综合饲料及来自应检地区的动物的铺垫材料。俄罗斯准许进口的检疫物,必须具有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国家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口检疫许可证。在许可证中要注明经由俄罗斯国境进境的口岸、进口和使用这些检疫物的条件。每批检疫物均应随附输出国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卫生证书应附在该批货物的运单中。没有相应机关的国家除外,但要求检疫物的卫生状况符合进口检疫许可证中的规定。
【动物检疫】
2006 年3 月俄罗斯政府颁布了《关于活体动物进入俄罗斯关境时实施动物防疫措施的决定》,规定在通过《俄罗斯联邦技术调整法》之前,对部分活体动物和动物制品进入俄罗斯关境时,遵照执行俄联邦现行动物防疫规章中不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颁布的《国际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相矛盾的部分规定。此外,在俄罗斯联邦现行动物防疫规章与世界贸易组织现行动物防疫规章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将遵照执行该决定第1 条中提到的陆生动物法典的要求。
俄联邦只能从经俄联邦国家兽医卫生部门检查的、并列入可向俄联邦出口的企业名单的出口国的企业进口应检货物。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俄罗斯海关监管由联邦海关总署依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执行。
【管理制度】
2000 年4 月1 日起,俄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 位数字变为10 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调的30 种,下调的45 种,另外5 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
【关税税率】
俄联邦政府2000 年11 月27 日发布第886 号决定,自2001 年1 月1 日起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大多数商品为从价税,但有的商品须计征从量关税和复合关税。新的关税政策将原7 档进口税率(0%、5%、10%、15%、20%、25%、30%)减为4 档,即5%、10%、15%和20%。俄对不同类型国家按不同税率征收进口关税。税率表上所标税率为基本税率。凡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计征关税;凡从不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商品按基本税率两倍计征关税。
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联合国贸发会议批准可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均可在俄享受关税优惠。其中对产自与俄签有自由贸易协定的独联体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按基本税率的75%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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