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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投资经营障碍报告

时间:2009-04-26 20:3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哈萨克斯坦投资经营障碍报告



 
【商务部网站】 一、中资企业2008年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经营总体情况

  在能源领域的投资经营方面,以中石油为代表的中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信集团、北方工业集团的振华石油公司等)继续实施在哈石油天然气等地下矿产资源开发的合作项目。在一年来哈政府不断对地下资源开采领域加以限制的环境下,我在能源领域的合作项目基本上没有受到严重影响;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下属的铀业公司以及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与哈企业就开展投资购买铀矿股份和进口铀产品贸易方面达成了协议;双方一些企业积极商谈和实施在非资源领域的合作项目,如在电力、电信、建材和食品的生产与加工等方面;两国间的金融合作主要是在我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与哈方银行之间开展,进出口行继续落实向哈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我国家开发银行除向在哈的建设电站和铝厂项目提供商业贷款外,还在积极与哈银行探讨新贷款项目;中信集团的中信资本公司与哈“萨姆鲁克-卡泽纳”正在商谈建立合作基金并已经达成原则协议;两国一些中小企业继续开展经贸联系;我在哈的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规模不大,其进展基本顺利;在哈尚无大型中方劳务项目。

  二、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障碍和风险

  1、国家优先权。

  2005年哈通过了对有关地下资源利用法规的修改,包括三个法规:《地矿和地下资源利用法》、《民族安全法》和《石油法》,目的是限制外国公司将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政府在所有地下资源项目股份向第三方出售中享有优先购买权。当与哈签订地下资源利用合同的公司的一个股东的股份比例大到可以独立做出经营决定的程度,即被认为是“集权”。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如果地下资源利用权的转让(如发生“集权”)不符合国家安全的要求,哈能矿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2007年8月哈出台的《关于保障经济领域国家利益问题的民法补充和修正案》中还增加了“战略标的物”的概念,规定在战略标的物交易中哈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2007年11月哈新修订的《矿产和矿产资源使用法》引入了“战略资源区块”的概念,规定若在具有战略意义区块上的油气合作活动影响了哈经济利益并威胁到国家安全时,哈国政府可单方面拒绝执行、修改或终止合同。这些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和退出哈矿业,尤其是收购哈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2、新税法。2009年新《税法》还提高了超额利润税征收办法,将超额利润税税率由原来的4%~30%提高到15%~60%;取消原石油合同税收稳定条款,石油公司综合税赋由49%上涨到62%(国际油价按60美元测算),造成石油公司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

  3、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的全权。2005年修改的《海上石油业务产品分成协议法》规定,在海上石油项目中,哈国家石油天然气公司所占的比例不能少于50%。哈对《石油法》的修改,赋予了哈国家油气公司一系列权力:

  1)通过参股方式与项目中标者共同开展石油业务。

  2)参与实施国际、国内油气开发和油气运输项目。

  3)对油气项目的勘探、开发、加工、销售、运输和对油气管道及其它油气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实施管理和监控。

  4)在政府规定哈油气必须参股的招标区块中,中标者要与哈油气共同作业,后者代表国家利益,是此类合同中地下资源利用权的共同拥有者,同时,哈油气在作业者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应不少于50%。

  4、哈萨克斯坦含量。

  2004年哈提出“哈萨克斯坦含量”的概念,即“执行合同过程中雇用的哈萨克斯坦不同等级员工与外国员工的比例”,且外国员工的数量“随着培训和提高哈员工专业水平强制计划的实施应逐年减少”,目的是大力推行由进口替代政策向出口导向和国际标准化过度的政策。政府希望实现出口商品的多元化,提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的比重,通过培养和培训提高干部的专业素质,以最大限度地取代外国专家。哈萨克斯坦含量除人员外还包括商品、工作和服务。2007年的针对石油开采企业的采办法要求在采办招标过程中在价格相差不超过20%时,要求优先选用当地供应商和承包商。近年来,有关“哈萨克斯坦含量”的内容已从温和宽松的规则演化为强制性的政策。

  目前,哈工贸部正在制定政府采购(商品、工作和服务)的哈萨克斯坦含量计算办法。根据该办法,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的哈公司须为哈注册的自然人和(或者)法人,并且在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时使用当地劳动资源不少于95%.提供商品的哈生产商须为哈注册的自然人和(或者)法人,商品包括:生产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的食品;50%以上的零件(材料)在哈萨克斯坦生产(非组装)的成品,和(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充分加工标准的在哈加工的成品。。

  5、有关行业限制的规定。

  1)、哈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的质保期由原来的1年延长至2年,为工程项目企业增加了成本负担、安全生产等多方面的风险。

  2)、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萨克斯坦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如果一个100%外资控股的哈萨克斯坦本地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参与建筑合资企业,则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超过49%。哈萨克斯坦对外资股权限制不利于外资进入其建筑业。

  3)、哈萨克斯坦2003年《土地法》规定,哈萨克斯坦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个人和企业只能租用农业用地,并且期限不得超过10年。

  6、检查名目繁多、环保要求高。

  哈对外资企业的管控程度日益严格。政府部门检查明目繁多。哈对外企的管理在企业税收、安全和环保要求等方面越来越严格。环保方面,不断提高环境排污费和无坑钻井费用等环保收费。

  7、劳务许可办理困难。

  哈国属于选举政治,政府对外资企业的政策成为选民和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突出体现在劳务许可的办理要求上。从2008年6月2日起,哈开始实行引进外国劳务的新标准,即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了受教育水平、工龄和工作经验的要求,对劳务许可申请文件和办理程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获取劳务许可才能办理工作签证。哈工作签办理程序复杂,周期很长(3个月左右)。此外,还对员工本地化有了强制性规定。2009年外国劳务配额比例为全国就业人口的0.75%,比2008年下降了一半儿多。其中一、二劳务(企业领导、中高级专家)为0.35%;三类(熟练工人)为0.35%;四类(季节性农民工)为0.05%.哈总人口约1560万,其中劳动力人口约850万。2009年哈国收紧商务邀请延期,形势非常严峻,对我公司在哈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8、清廉指数排名靠后。

  收受贿赂是影响一个国家投资环境的最重要的负面因素之一。根据国际透明组织对163个国家的调查显示,哈国在清廉指数方面排名第111位,得分为2.6分(满分为10分)。

  9、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低。

  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73个新兴市场国家的通货膨胀水平、经济过热程度、货币信贷政策以及国家债务额度等进行了国家主权信用评级,评出十个“风险国家”,分别是:牙买加,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保加利亚,苏里南,拉脱维亚,立陶宛,加纳,越南和斯里兰卡。其中,牙买加、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被评定为经济最为脆弱的国家。惠誉国际称,这些国家最主要的问题是通货膨胀率都高于经济增长速度,政府难以控制通胀将会摧毁国家的宏观经济,并使投资者对该国货币丧失信心而从资本市场“脱身”,该国货币信贷政策将面临严峻考验。

  10、社会安全环境恶化。

  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不断蔓延,哈经济也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大部分基建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均已停工,哈国失业率上升,居民收入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社会治安形势每况愈下,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抢、盗油田物资和中哈天然气管道、原油管道施工建设营地物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也成为被抢劫的重要对象,并发生了杀害杀伤及武装抢劫中方人员的情况,给我项目施工人员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三、应对措施建议

  1、劳务许可。

  加大企业与哈政府部门及在哈合作公司的统筹协调力度,通过与哈政府协调,促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以积极正面的态度办理劳务许可,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哈派遣劳务人员之前必需对将实施的项目及其合作方做认真全面的调研,必需办妥哈政府部门签发的劳务许可配额。

  2、注重解决属地化问题。

  跨国公司要想在国外长期经营和发展,必须走属地化道路,适应所在国的政策法规,注意处理好与哈政府的关系,应积极地去适应哈国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环保规定,要履行投资承诺等。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和发展中哈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为我国的长期资源战略服务。

  3、项目选择和签订合同。

  选择好的投资合作项目是成功的基础,应该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业主的实力和资信情况作全面客观的评估。选择技术和成本有相对优势的项目,不可一哄而上,低价竞标。签订合同时,首先要仔细斟酌合同条款,找出可能隐藏其中的法律陷阱。为避免因签证问题耽误工期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可以考虑将有关内容写进合同中去,如将签证问题作为“不可抗力”等。此外,还应明确哈方违约时相应的补偿和惩罚条款、出现争议时的仲裁条款。对带资承包项目,要明确落实有关担保条款,条件不成熟时不做。

  4、环保问题。

  加大环保力度和环保投入,减少排污量。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合理地排污付费。

  5、安全问题。

  加强员工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6、遵守哈国法律,避免误踏贿赂陷阱

  根据哈国法律,外国人送给有利害关系的哈国政府及企业有关负责人有价证卷和现金属于商业行贿的违法行为,有些不良哈方人员利用中国人爱交朋友和拉关系的习惯设下圈套,让不明就里的中国公司的有关人员触雷,从而遭到哈国的法律制裁,这样的情况已经发生过。希望中国公司在派出代表和工作人员时加强这方面的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总之,哈市场对于有条件的“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挑战与机遇并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是成功的关键因素。但同时也要注意风险的防范,避免盲目投资,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市场分析。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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