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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联

时间:2009-05-19 13:4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该法于1999年1月正式颁布,其目的是对1995年12月出台的《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是一部调节国内外投资者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及有关活动的联邦法,该法极大的简化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即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利润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此次对该法所作的主要是一些限制性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 允许按产品分成条件是提供的矿物资源不得超过已探明或已登记储量的30%;
  2、 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所聘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联邦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
  3、 向俄本国法人或在俄境内从事相应业务并已办理纳税人登记的外国法人发出的矿物资源地质研究、开采、初始加工所需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定单应不少于定单总量的70%;
  4、 可根据俄联邦政府和联邦相应主体权力机关的决定予以确定而无需联邦法律批准的、可按产品分成条件使用的矿产地清单如下:
  储量在2500万吨以内的油田,
  储量在2500亿方以内的天然气田,
  储量在50吨以内的原生金矿,
  储量在1吨以内的沙金矿,
  其他非战略性矿物、非贵金属矿物和非宝石矿物的矿产地。
  此外,1999年5月俄政府先后颁布了两项《关于可按产品分成条件使用的地下资源产地的联邦法》。根据这两项联邦法,俄境内又有9个矿产地被列入可按产品分成条件使用的矿产地清单,自该法生效之日起即可就范在上述产地按产品分成条件寻找、勘探和开采矿产原料进行谈判和签订协议。至此,加上已经实施的“萨哈林1号”项目和“萨哈林2号”项目中的矿产地,俄境内可按产品分成条件开采的矿产地已达18个。


 三、产品分成协议

  在《矿产法》基础上,俄又制订了《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1995年12月6日国家杜马通过)。《产品分成协议法》专门针对按产品分成协议方式在俄境内普查、勘探和开发矿物资源活动进行调节。产品分成协议是俄联邦政府按照有偿原则在一定期限内赋予经营主体(投资人)在协议指定矿区内勘探、开采矿物原料特权的一种合同。一般由俄国家权力机关与竞标或拍卖的胜出者签订协议。每个项目的矿产使用条件和协议文本由俄联邦政府和相关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协商成立的委员会草拟制定。该法规定,在相同条件下,俄罗斯法人享有作为承包人、供货人、承运人等参与协议中工程项目的优先权;国家与投资者按协议规定的产品分成条件和程序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分成,在遵守俄《外贸活动国家调节法》前提下,投资者可按协议规定将属于自己的产品运出俄关境。在遵守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的条件下,投资者可自由、无偿地利用所获得的有关项目的地质资料及样品。在征得国家同意后,投资者有权将其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它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利用自己的财产和产权作抵押,保证履行有关合同义务。该法简化了税收程序,减少了纳税税种,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的方式所取代。该法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利润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居民国家就业基金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2001年俄联邦政府又规定,在产品分成协议项下,投资人或经营者进口用于履行产品分成协议项目方案的商品和劳务,如其提供的保函能证明进入俄关境的商品和劳务符合该协议规定的用途并符合规定的保函标准格式,即可免征增值税。1999年1月俄颁布了《对〈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联邦法》。修改和补充主要涉及一些限制性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允许按产品分成条件提供的矿物资源不得超过已探明或已登记储量的30%;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人数应不少于所聘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协议工程初期或在俄联邦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向俄本国法人或在俄境内从事相应业务并已办理纳税人登记的外国法人发出的矿物资源地质研究、开采、初始加工所需技术设备和材料的订单应不少于订单总量的70%;可根据俄联邦政府和联邦主体相应权力机关的决定予以确定而无需联邦法律批准的、可按产品分成条件使用的矿产地包括储量在2500万吨以内的油田及储量在2500亿立方米以内的天然气田。

  在俄政府通过专门的联邦法律具体规定可按产品分成条件进行开发的矿产地的清单后,投资者方可就在上述产地寻找、勘探和开采矿产原料问题与俄政府部门进行谈判和签定协议。从实践上看,产品分成协议方式是外国投资者参与俄境内油气田开发的主要形式,例如著名的萨哈林1号和2号油气田开发项目。迄今为止,俄境内可按产品分成协议条件开采的油田石油总储量约占俄全国已探明石油储量的20%。俄政府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吸引更多外国投资,把外国投资吸引到开采条件较差的矿区和矿种,这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投入、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生态污染控制技术提出了较高要求。俄多数地方政府因能从中得到实惠而赞成该法,而反对产品分成协议法的主要是以俄石油公司为代表的生产企业。

 二、能源领域经营活动的许可证管理

  俄政府于2001年8月颁布了《特种经营活动许可证发放程序法》的联邦法律。该法规定,对石油及天然气的生产、石油和天然气及其制品的加工、主管道运输、存储和销售(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均实行许可证管理。经营许可证由俄能源部发放。同时,俄政府又对石油和天然气及其制品的运输、存储、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发放程序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许可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和资质必须符合政府规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许可证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发证机关应在收到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答复,决定是否同意发给申请人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可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理延期。发证机关对许可证要求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据发证机关领导决定或命令内容,被委托人可对指定的对象进行检查,检查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有计划的检查每2年不超过1次。如许可证持有人不同意检查得出的结论,有权在检查结论书上反映自己的意见。在按照许可证条件改正之后,许可证持有人应书面通知发证机关有关结果。办理许可证应缴纳相应的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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